【课堂笔记】20200710,知识产权法-陈世增

【课堂总结】
商标权限制的概念、类别;
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的概念、分类、特征、法条、恶意情形、申请程序、裁定、司法审查、法律后果;
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责任;
驰名商标的概念、立法规定、认定机构、认定标准、保护措施。

【课堂笔记】20200707,知识产权法-陈世增

【课堂总结】
商标权的概念、内容;
未注册商标的原因、保护、法律地位、法律保护;
注册商标的期限、续展、终止、使用许可、转让程序、转让限制。

【课堂笔记】20200703,知识产权法-陈世增

【课堂总结】
商标权的取得方式、注册原则、注册条件、注册程序。

【网课笔记】20200302,知识产权法-何炼红

【课堂总结】
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保护体系。

第七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监督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要求】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

【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时间效力】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第五十四条

【不服撤销注册商标决定采取的救济措施】
  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

【不予核准的商标】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