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200602,刑事诉讼法-梁文生

【课堂总结】
辩护人的概念、类型、禁止主体、责任、诉讼地位、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值班律师的来源、性质、职责、诉讼权利、制度意义;
刑事代理的概念、特征、种类。

【课堂笔记】20200528,刑事诉讼法-梁文生

【课堂总结】
回避的适用对象、理由、分类、程序;
刑事辩护的概念、特征、历史发展、基本内容、种类。

【课堂笔记】20200526,刑事诉讼法-梁文生

【课堂总结】
立案管辖的类型、交叉、处理原则;
审判管辖的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指定管辖;
并案管辖的概念、法条;
回避的概念、方式、适用对象。

【课堂笔记】20200514,刑事诉讼法-梁文生

【课堂总结】
刑事诉讼的效率、目的;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研究方法、历史发展;
刑事诉讼观;
刑事诉讼的构造、主体。

【课堂笔记】20200327,民事诉讼法-张喻忻

【课堂总结】
合议制度的概念、组织形式、活动原则、职责;
陪审制度的意义、任职资格、任期、组成;
回避制度的概念、原因、适用对象、方式、程序、法律后果。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判组织】【合议庭的组成】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制度】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