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政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