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申请更正】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
  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进行更正的规定。
  本条规定是原商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次商标法修改对其内容未作修改。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方便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对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中有明显错误的非实质性内容提出更正。本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第一,申请更正的主体,可以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也可以是注册人。即无论是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还是在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均可以申请更正。关于申请更正的原因,是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的错误。比如,将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的地址写错,或者是名称写得不准确,等等。“商标申请文件”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书。“注册文件”是指商标注册证。关于进行更正的主体是商标局,即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提出更正申请,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
  第二,在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可以申请更正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中的明显错误的同时,又规定这种更正不能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为如果涉及实质性的内容,比如,对商标构成要素进行更正,实际上是将原商标变成一个新的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在申请日期上就不能沿用原来商标申请的日期。是否准予注册,还要由商标局依法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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