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初步审定公告】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的规定。
  本条规定在原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基础上作了修改。主要是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一、对申请注册商标的初步审定
  对申请注册商标的初步审定,是商标注册审查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指对商标注册申请手续、申请文件、商标的基本标准、商标的注册条件等事项进行审查、检索、分析对比,如果经过上述的审查过程,认定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并决定是否做出初步审定的决定。对所有的商标注册申请都要进行商标注册的初步审定,这是必经的程序。只有经过初步审定才能决定是否给予注册,能否取得商标专用权。进行商标注册审查中的初步审定的法定部门是商标局,这是因为在商标法的总则中已明确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所以只有商标局具有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权,而其他任何部门都不具有这种审查权,不能行使对申请注册商标初步审定的权利。
  初步审定的期限为9个月,这是本次商标法修改新增加的要求。在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企业提出,目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均未对商标注册的审查时限做出规定,实践中审查时间较长,致使一些企业的商标权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建议明确审查时限。为此,本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初步审定期限作了明确规定。9个月的期限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开始计算。
  二、对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公告
  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做出初步核准决定的,即予以公告。这种公告,就是在商标局编辑出版的《商标公告》上进行公布。为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方便社会各界查阅《商标公告》,进一步提高商标确权的透明度和准确性,自2003年12月26日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继续出版纸质《商标公告》的同时,开始在“中国商标网”上发布《商标公告》. “中国商标网”滚动发布最新出版的12期《商标公告》,包括3个月异议期内的全部初步审定的商标以及商标注册、续展、变更、转让、撤销、注销、异议、评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送达等公告信息。公众可以随时上网查阅,及时了解和监督商标注册情况。从获得商标注册的过程来看,商标注册的初步审定公告是重要的一个环节,但是从法律上说,还不能将这种公告视为已经核准注册,在这个阶段仍然还未取得商标专用权。经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就是将商标注册的有关事实公之于众,使公众能够通过《商标公告》这个官方刊物准确地、完整地了解他人的商标注册情况,使商标注册活动公正、公平、合理地进行。初步审定的申请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时公告的内容有:初步审定号,申请日期,商标,使用的商品或者类别,申请人名义,申请人地址,商标代理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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