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取得专利权的药品的强制许可】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