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的没收措施】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的没收措施的规定,乃是新增加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可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给予侵权人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的民事制裁。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发现侵权人有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将没收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没收侵权复制品以及其他违法活动的财物,是为了防止侵权人继续从事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复制品后,应当予以销毁;对没收的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要予以拍卖,将拍卖收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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