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诉前证据保全】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乃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全的制度。此次修改著作权法,考虑到应当使我国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水平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相一致,特增加了此项规定。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只有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才能提出申请;2、证据有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3、只能为制止侵权行为而申请证据保全,合同纠纷不适用本条规定。

  权利人应当在诉讼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证据保全的理由和所需要保全的证据的种类、名称、特征、地点等。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提供担保的主要方法是由申请人交纳诉讼保证金,或提供与之相当的担保,以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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