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诉前禁止令和诉前财产保全】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诉前禁止令和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 乃是新增加的规定。

  诉前禁止令,是指在诉讼前,人民法院对于因情况紧急,不立即停止有关人的行为将会使损害继续扩大,而依法发出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命令。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前,人民法院对于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限制财产转移,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而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采取诉前禁止令和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2、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3、必须由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申请;4、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采取诉前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如下(诉前禁止令同理):

  诉前财产保全限于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与该侵权行为有关的财物。

  人民法院经审查,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诉前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即应解除保全措施,以免被申请人因被保全时间过长而扩大其经济损失。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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