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和图书出版者权利义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著作权人和图书出版者权利义务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著作权人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如果著作权人未按期交付作品,出版者有权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如果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出版义务或延期履行,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按照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有义务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在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有权利终止合同。重印是指将以出版物的形式发表的作品不作任何改变而重新印刷。再版也称重版,即利用原有的纸型、图版或底片再次印刷。再版时,作者可以对作品内容作少量的修改,图书出版者也可以改变版本种类。关于“脱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六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的图书脱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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