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著作财产权继承归属】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条文释义】
  本条乃是关于著作财产权继承归属的规定。
  根据我国继承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不能作为继承的标的。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独立存在的精神权利,作者在死亡后仍然享有,且不受著作权保护期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关于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本条规定的是著作财产权的继承归属。“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即指著作财产权。
  对于公民作为著作权人的,公民死亡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作品的财产权可在作者死亡后依法转移给继承人享有,只要作品在权利的保护期内,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就由作者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遗赠抚养协议中指明的享有受遗赠权利的抚养人所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因作者死亡的法律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对于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包括单位或企业合并、企业破产等情况,其作品的财产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终止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著作权由国家享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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