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另行规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条文释义】
  《伯尔尼公约》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那些作者不明但有充分理由可以推定是公约某成员国国民所创作的未出版的作品,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根据本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我国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具体保护内容和保护方式则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迄今为止,这个办法还未公布。虽然著作权法的原则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可以适用的,但是因为欠缺具体的保护办法,想主张权利的主体还是觉得似乎无法可依,行政及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往往会无所适从。可见,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的出台迫在眉睫。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