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责任与用工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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