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三条

【迟延履行】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