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公证事实】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