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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