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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