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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