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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