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