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200710,商法学-王宁

【课堂笔记】20200710,商法学-王宁

  

【补充】

《保险法》

二、保险合同

2、保险利益

4)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5)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6)投保人为雇员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7)被保险人为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1. 这个保险什么用?单位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是福利保障问题,具有福利情形,否则买这个保险没意义。

8)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身故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以便保护其人身安全。

9)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

10)但是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1. 还有没有需要弥补的地方?人身关系,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有很多种,并不是很多种都能很好得到维护,有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子女关系,还有其他的具有不确定性,所以,作为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方面还需要细分,还有可以考虑的方向。

2. 需要按照规定,这个总和需要在规定之下,金额太高相应地人身安全需要得到保障,由于保险金支付过高导致一些问题。

11)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许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12)此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13)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

1.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一些合法权益,需要做特殊的规定,需要本人同意才行,否则对其有人身有威胁。

  

3、保险合同的协商

① 协商过程

A.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B.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作为保险合同。

C.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D.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E.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F.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G.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

H.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减少保险金额。

I.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1. 发生事故但是保险费拖欠,还是按照保险合同来理赔。这是为了人道主义角度出发给予一定支持保障。

J.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K.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L.保险人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1. 合同解除了,以前已经交了的保险费需要退回,对方得到一定的补偿。

  

③ 合同协商的告知义务(重点)

B.法律责任

f.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其真实年龄不符合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1. 保险公司规定只能15岁以上,但是家长帮孩子很想买下来,所以虚报年龄,被发现后,需要退还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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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总结】

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协商过程、告知义务。

  

【标签】

保险法保险合同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合同理赔

  

20200710_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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