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200709,刑事诉讼法-梁文生2

【课堂笔记】20200709,刑事诉讼法-梁文生2

  

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概述

1. 审判监督程序俗称再审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1、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提起或者决定重新审判,以及进行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特别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

1)审判监督程序是为纠正错误裁判专门设立的补救程序,又称“救济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并非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

3)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具有特定性:机关,非当事人

5)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严格的条件;

6)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没有期限限制

7)依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本身及上级】

8)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但司法解释一般不加重刑罚】

1.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节: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材料来源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

[第二百五十二条]【申诉的提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公安司法机关自行发现错误裁判

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误裁判的议案

4、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信访制度)

5、机关、团体和新闻媒体等单位对生效裁判的意见

  

二、申诉的效力和申诉的理由

1、申诉的效力

  申诉的效力与启动第二审程序的上诉不同:

1)上诉是针对一审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提出的,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的上诉,不论有无理由或理由是否充分,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并具有使一审裁判不能生效和执行的效力。

2)当事人等的申诉只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不具有直接提起再审的法律效力,自然也就不能停止对生效裁判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五条]【申请再审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作用

 

  

2、申诉的理由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对申诉的受理和审查处理

1、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诉

[第三百七十三条]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3-6个月处理】

2、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第三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1、各级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五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刑诉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1. 中山市检察院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的案件提起抗诉,因为平级。

  

《刑诉解释》[第三百八十条]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后一个月内立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重新提供原审被告人的住址;逾期未提供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以有新的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未附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有关证据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相关材料;逾期未补送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决定退回的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抗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1、认定事实上的错误

1)主体错误;(2)事实认定错误。

2、原判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1)适用实体法错误;

2)适用程序错误;

3)适用证据错误。如非法证据。

  

《刑诉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考试不仅简单考上述三类主体,而是和级别管辖、审级、死刑复核、生效裁判等混合在一起考查以增加难度。

     06年试题】甲因犯贪污罪经一审程序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生效后发现本案第一审的合议庭成员乙在审理该案时,曾接受甲的贿赂。对于本案,下列那些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A.审判该案的第一审中级人民法院

  B.该省高级人民法院

  C.该省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

  【答案】BD【分析】该题中为何C不对,因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必须经过复核程序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经高级法院复核核准之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是终审裁判。经过复核的,终审裁判是由复核法院作出的,因此,与其同级的省检察院无权提起。同理,A也错误,下级法院无权对上级的生效裁判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节:重新审判

一、重新审判的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系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再审决定书;系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系申诉人申诉的,由申诉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陈述申诉理由。

  

【总结】

  一般来说,涉及对事实的认定错误的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按照二审程序审理且只涉及法律的适用错误的案件才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于可能加重刑罚的必须开庭审理,对检察院抗诉的原则上也必须开庭审理。

  

二、判决、裁定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裁定驳回申诉或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应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4、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5、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刑诉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1. 一审再审后上诉,是否可加重?或二审再审发回重审后,是否可加重?

  

三、上诉、抗诉

1、上诉:第一审的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上诉

2、抗诉: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一审法院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四、审理期限

  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3——6个月】

  

【本章思考题】

1、审判监督程序有哪些功能?

2、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哪些?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是什么?

4、审判监督程序的重新审判程序是什么?

  

  

第十八章: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节:执行概述

一、执行的概念和特点

1、刑事诉讼中的执行

  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机关,以实施其确定的内容,以及处理执行中的诉讼问题而进行的各种活动。

  

2、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具有以下特点:

1)稳定性。凡是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随意变更或撤销;

2)排他性。一起案件只能作出一个有效判决;

3)强制性。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必须按照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严格加以执行。

  

 二、执行依据和机关

1、执行的依据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是执行机关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法律依据。

2、执行的机关

   生效判决和裁定因内容不同,执行机关也不相同。

  法院、监狱、公安机关、看守所、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

  

刑罚执行机关及其具体权限表

 

1. 社区矫正机构:原则上性质是社区机构,实则司法机关管。

  

3、执行的意义

1)可以使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受到应得的法律制裁;

2)可以使无罪和被免除刑事处罚的在押被告人立即得到释放;

3)可以教育公民遵守法律,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自觉性。

  

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1、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超过7日未执行的,执行令作废,要重新签发执行死刑命令。

  执行死刑的这一法定期限必须严格遵守,不得借故延期执行。

[第四百一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执行死刑后,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死刑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包括罪犯被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主体,司法警察,没有条件的,由公安机关的武装警察执行

  

2、执行地点

  执行的地点选择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

3、执行方法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执行死刑的场所和方法

1)执行死刑的场所和方法

① 执行死刑的场所。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② 执行死刑的方法。

  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

2)执行停止的情形

  可能有错误;

  揭发重大犯罪事实(可能判处的刑期在10年以上的)和其他重大立功表现;

  罪犯正在怀孕。

  前两项原因消失后,核准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第三项由核准法院改判

3)执行的具体程序

① 要求会见近亲属或近亲属要求会见的,可以准许;

② 执行死刑公布,但不能示众。

③ 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验明正身,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死刑停止执行后的处理

① 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

② 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③ 确认原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执行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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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PPT】第17章:审判监督程序.ppt

PPT】第18章: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ppt

  

【课堂总结】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征、材料来源、申诉效力、申诉理由、申诉受理、审查处理、提起主体、提起条件、重审程序、判决、裁定、上诉、抗诉、审理期限;

执行的概念、特点、依据、机关、权限、意义、程序、地点、方法。

  

【标签】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申诉审查重审判决裁定执行上诉抗诉死刑

  

20200709_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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