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200703,刑事诉讼法-梁文生

【课堂笔记】20200703,刑事诉讼法-梁文生

  

第五节:侦查监督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和意义

1、概念

  侦查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2、意义

1)侦查监督有利于保证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证办案质量;

2)侦查监督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3)侦查监督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水平,督促其严格依法办事,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

  

二、侦查监督的范围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有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8、贪污、挪用、调换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孳息的;

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规定的;

10、违反办案期限规定的;

11、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1. 有错的都有监督权限。

  

三、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

1、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2、派员参与侦查

3、接受控告

4、执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1、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

2、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3、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批准逮捕则转为取保候审。

2. 执行监督:通知、反馈等。

  

【本章思考题】

1、如何完善对侦查的司法控制?

2、侦查的原则和任务是什么?

3、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哪些程序?

4、搜查应当遵守哪些程序?

5、试述侦查终结的概念、条件和程序。

6、如何理解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

  

  

第十三章:审查起诉

第一节:审查起诉概述

一、审查起诉的概念和特点

1、审查起诉的概念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全面审查,并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确立的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

1. **检察自行侦查,决定起诉、不起诉和撤销案件。

2. 留置先拘留后逮捕。

  

2、审查起诉的特点:

1)审查起诉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公诉、自诉

2)审查起诉的对象有两类:

①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

② 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

3)审查起诉的内容具有全面性;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4)审查起诉的程序具有独立性。

1. 自诉案件不是经过检察院,是自诉人直接向法院起诉。

2. 查明:事实证据、罪名认定;漏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3. 法律关系: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不调整的关系就不是法律关系。要素: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客体(行为/物/智力成果)、内容(权利义务)。例举:买卖是法律调整的,所以买卖关系是法律关系。当你妈和你女朋友掉下水,你和你妈是法律关系,有法律义务,你和你女朋友不是法律关系,所以没有营救义务。法律事实的构成有三种:行为、事件、事实行为。买东西是一种行为,出生死亡是事件,与人的意志力无关。物权是绝对权,占用/使用/收益/处分。

  

 二、审查起诉的意义

1、案件过滤,确保质量;

2、侦查监督,弥补缺漏;

3、启动审判,追诉犯罪。

  

第二节:审查起诉的程序

一、审查起诉的内容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状况;【主体】

2、犯罪事实、情节、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等;

3、犯罪性质与罪名,量刑情节等;

4、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

5、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是否依法收集;

6、侦查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程序】

7、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主体】

8、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9、有无附带民事诉讼,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0、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11、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12、涉案款物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等。

  

二、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1、审阅案卷材料

2、讯问犯罪嫌疑人

3、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4、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5、进行必要的鉴定活动

6、调查核实其他证据

7、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调查

  

三、审查起诉的处理

  审查起诉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制作案件审查报告,提出起诉、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拟不起诉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1. ***补充侦查,重新计算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补侦完毕移送检察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审查起诉阶段对特殊情况的处理

 《高检规则》

1)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难点——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注意: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处理的差异

1. 检察院利用退回补充侦查,发现逮捕撤销逮捕决定。

  

2)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3)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疾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中止审查

4)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的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照常进行

  

第三节:提起公诉

一、提起公诉的概念、条件和功能

1、提起公诉的概念:

  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起诉决定,代表国家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2、提起公诉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2)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符合审判管辖的规定。

3、提起公诉的功能:

1)启动刑事审判程序;

2)限定法院的审判范围;

3)履行控诉职能。

二、起诉书以及证据材料的移送

1、起诉书制作要求

2、起诉书及证据材料移送的注意事项

3、案卷移送主义与起诉书一本主义

1. 公诉案件的起诉书没有原告人,自诉案件才有原告人。

2. 起诉书结构:身份信息、案件构成、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

3. 案件移送起诉: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案卷移送主义.

4.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当事人,写法律意见书,往往是做心理安慰,问问被告人有没有其他证据。

5. 检察阶段:律师可以阅卷,带光盘去刻录。

6. 认罪认罚的整个程序。

  

三、公诉的变更与撤回

1、公诉的变更: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与案件事实不相符合时,追加、补充或者变更指控的一种诉讼活动。

 包括追加公诉、补充公诉和狭义的变更公诉。

2、公诉的撤回:

  又可称为“撤回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发现本不应该起诉或不必要起诉时,撤回已经提起的控诉的诉讼活动。

  

第四节:不起诉

一、不起诉的概念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提起公诉在刑事政策上没有必要性,或者起诉证据不足,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1. 以前称为免于起诉。有人说“不起诉”这个词不科学,需要更改为“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词语,包括了认为不能起诉的意思,所以认为检察院已经提前使用了法院的起诉权利,代替法院进行审判。

  

二、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1、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由检察长决定

  

2、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适用条件:

1)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已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2)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难点:依照《刑法》的规定,免除刑罚的情形主要有:

1、犯罪嫌疑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刑应追究刑责,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构成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8、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作出酌定不起诉的人,在法律上应被视为无罪的人。

  

3、证据不足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4、特殊的裁量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82 条第1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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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PPT】第12章:侦查.ppt

PPT】第13章:审查起诉.ppt

  

【课堂总结】

侦查监督的概念、意义、范围、途径、措施;

审查起诉的概念、特点、意义、内容、步骤、方法、处理;

提起公诉的概念、条件、功能、起诉书、证据材料、变更、撤回;

不起诉的概念、种类、适用条件。

  

【标签】

侦查侦查监督起诉审查公诉不起诉起诉书无罪

  

20200703_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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