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200602,知识产权法-陈世增

【课堂笔记】20200602,知识产权法-陈世增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违反法律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法律。

1)发明创造本身违法法律;

1. 如假币机,能够制造出的假币非常逼真,难以辨别。如用于赌博、吸毒的设备。

2)相关产品或方法既有合法用途,也有非法用途。

1. 如:自动搓麻将机能否获得专利权?可以。

3)《巴黎公约》第四条明确规定:

  不应以专利产品的销售或依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的销售受到本国法律的限制或限定为理由,而拒绝授予专利或使专利无效。

1. 如:以国防为目的的各种武器的生产、销售及使用虽然受到国家法律制约,但这些武器本身及其制造方法仍然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2、违反社会公德

1. 如:提取人类胚胎干细胞本身和提取方法能否获得专利权?

3、妨害公共利益

1. 如:某人发明一种安装在大门之后的防盗装置,当大门被撬开时会向进入者发射强光,导致其双目失明。该装置不但可能误伤好人,也可能对小偷造成不当人身伤害,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2.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小区的公共设施很容易坏、政府搞花展花变质等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公共占有。

  

4、新法[第25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1. 没有提出用于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2. 发明和发现的区别:发现是客观事实、客观存在的;发明是创造性。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1. 没有在正确利用自然规律的基础上提出技术方案。

2. 例如:管理方法、比赛规则、游戏方法、检索方法、推理方法等。

3. 讨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能否获得授权?

4. 利用计算机程序这一手段实现了某种数学计算方法和规则。

5. 计算机程序执行的是一种正确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能够解决具体技术问题。如计算机程序实现工业过程、测量或测试过程控制。

6. 计算机程序原则上公开是前提,但是美国不公开。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1. 观点之一: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医疗方法的自由,不应当受到限制。但为什么同样用于人道主义治疗和救助有重大作用的药品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2. 真正原因:诊断和治疗方法的实施和效果高度取决于实施者本人的生理和心理状态,不能被稳定的重复再现。

 不授予的原因: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和社会伦理、不可以重复出现。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1. 按照自然规律出生和生长,不是人类发明创造的产物。

2.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可以对植物新品种提供类似于专利的保护。

3. 思考:人为培养或分离出来的微生物(如细菌、真菌和病毒等)是属于动物还是属于植物?能否授予专利权?如果具有特定产业用途,可以授予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1. 原因: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国防、科研和公共生活的重大利益,为了防止私人特别是外国人对此项技术的垄断,各国均规定对其不能授予专利权。《钱学森》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1. 原因:2008年修改《专利法》之前,由于没有明确将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排除出专利保护的范围,导致大量针对此类设计的外观设计申请被授权,不但对提高我国产品外观的设计创新毫无益处,也增加了与其他法律保护机制之间的重叠与冲突。

2. 起标识作用,还可以其他保护:著作权、商标(不会一直变)、外观设计、装潢(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装潢可以一直变)。

3. 避免大量排除在专利保护的范围。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1. 【练习题】某公司研制出一种饲料发酵的新方法,欲申请专利。按照专利法,该项技术成果可以申请: A.产品发明专利 B.方法发明专利 C.实用新型专利 D.外观设计专利【答案】B【分析】外观设计注重美观,不是用于工业设计解决技术问题的。

  

【思考题】

1、专利权有哪些客体,各自的特点是什么?

2、专利权客体的排除范围有哪些?

  

  

第十一章:专利权的主体

一、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

1、发明人(设计人)

2、申请人

3、专利权人

4、外国人

二、专利权归属

1、非职务发明(自由发明)

2、职务发明

3、合作发明

4、委托发明

  

一、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

  专利权的主体也称为专利权人,是指依法获得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的义务的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专利权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发明人

1)概念

  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除发明之外,还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专利法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完成人一般被称作设计人。在发明创造活动中,发明人理所当然的处于核心地位,因为发明人是一切发明创造的源泉,是发明创造的具体创造者。

2)条件

  由于发明人是从事具体发明创造行为的人,所以发明人只能是具体的自然人,单位、团体并不能成为发明人。但并不是有所发明创造的人或者参与了发明创造的人都是发明人,要成为法律上所说的发明人还必须满足以下二个条件:

① 发明人必须是直接参与发明创造活动的人。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如果只是负责组织管理工作或者仅仅只是为获得有关物质条件提供了方便的人,不能被认为是发明人。

② 发明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的人。单纯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仅仅提出了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但并没有对如何解决该问题提出具体建设性意见的人或仅仅提出一般性意见的人,都不能被称为发明人。

  总的来说,只有在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对发明创造的构思以及构思的结构形式提出具体创造性意见的人才能称之为发明人。发明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发明创造共同构思,并对其实质性特点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称为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

1. 发明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现在很多团队合作也涉及交叉学科。

  

2、专利申请人

1)概念

  专利申请人也称为专利申请权人是指对某项发明创造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权以自己名义申请专利的人

  从其定义中可以看出不管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可以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这一点与只能是公民作为发明人不同。因为专利申请人既可以是发明人、设计人,也可以不是发明人、设计人。专利申请人只要对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享有合法的权利就可以提出专利申请,因此发明创造的受让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合法继承人、职务发明的单位,都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也就是说,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与发明创造的申请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同时,还必须分清专利申请人与专利权人的区别。专利申请人并不等同于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仅仅是提起专利申请,要成为专利权人还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由国家授权后才可以实现。

2)条件

  由于一国的专利法的效力只能在本国领域内有效,国外的发明创造者如果想在本国获得保护,就必须向本国申请专利。但并不是任何外国人在本国申请专利就一定可以获得保护。

  我国专利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申请专利的外国人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才能获得我国法律的保护:

① 向我国申请专利的外国人在我国国内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② 该外国人的所属国与中国签订了专利保护的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了有关国际公约,我国专利法就给予该外国人以保护;

③ 如果向我国申请专利的外国人不能满足以上任何一个条件,则可以按互惠原则办理,即该外国国民所属国对中国人的专利申请予以保护,则我国也相应地对该外国国民予以保护

1. 为什么外国人需要委托国内专利机构?反馈、初审等技术文件,如果在国外会有问题。主要考虑在于文件接收及说明比较便捷。

  

3、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是指享有专利权的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可以将专利权人分为三类:

1)自然人专利权人。

  自然人可以通过2种途径获得专利权人的资格:

①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通过自己申请并经国家授权而成为专利权人;

② 发明人以外的人通过合同约定或继承程序获取专利申请权,经国家授权成为专利权人或以这两种法律途径从他人处直接取得专利权而成为专利权人。

2)单位专利权人。

  在我国专利法中,除了自然人可以成为专利权人外,单位也可成为专利权人,单位主要指的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我国《专利法》[第6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1.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二者只要满足其中一个就行。

2. 案例:广州大学一院长捅死科研处处长夫妇。矛盾因为专利问题争议。

 3)外国人。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包括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我国专利法第18条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作为外国人的专利权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① 在我国境内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

  这主要是指在我国境内长期居住、生活、工作的外国自然人和在我国设有机构、长期营业的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这些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享有与我国国民同等待遇。

② 如果不能满足第一个条件就应当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中的一个,否则不能成为我国专利法所保护的专利权人:

A.该外国人所属国和我国签订有共同承认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协议;

B.外国发明人所属国和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共同承认并取得专利权的规定;

C.对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则按互惠原则进行处理,即如果该外国人所属国允许中国人在该国申请专利并可获得专利权的,我国同样允许该国国民在我国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

  

③ 法条

A.[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B.[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④ 【评述】

  修正后的专利法将旧法第20条第1款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适用范围更为准确,只要是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使用新型,不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考虑国籍,只要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首先应当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2)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不再要求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即可以只申请外国专利,不申请中国专利。

  增加一款作为第4款,即不履行第1款规定义务的,如果向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二、专利权的归属

(一)自由发明专利权的归属

  自由发明,也称为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完全依靠自己的智力劳动以及设备、资金等外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发明人对于其所完成的自由发明创造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当自由发明的专利申请被批准后,该自由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即归提出专利申请的人所有。权利人可以依法自由处分其权利。

  

(二)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归属

1、概念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职工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所完成的新发明、新设计,或者是在执行本单位任务的过程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多数国家的专利法规定,雇员或工作人员在进行日常工作中所取得的专利,其专利权归雇主或单位所有。在我国的《专利法》中明确规定了职务发明创造的定义,并对其权利归属作出了规定。

2、法条

《专利法》[第6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就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1. 知识产权是私法,通过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来确定。

  

3、从其规定中可以看出,在我国职务发明创造分作两类: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①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这两类职务发明创造作了更详细的规定。

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A.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B.是指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C.是指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在这里所说的本单位,不仅指正式的固定的工作单位,还包括临时工作单位;在此规定中也对“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给予了相应明确和细化,它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1. 本职工作任务之内属于职务作品,工作范围之外属于个体发明。

2. 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属于职务作品,原因:很多企业和劳动者会签署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合同、竞业禁止合同,防止本单位机密泄露。

  

4、对于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的确定,主要分以下两种情况来:

1)合同优先原则。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2)在双方没有订立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没有作出约定的,则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即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这是法律的强行性的规定。

  

5、对于专利权归属单位的职务发明,发明人或设计人仍享有以下三项重要的权利:

1)署名权,《专利法》第17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2)获奖权,对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3)获得物质报酬的权利,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三)委托发明

1、概念

  在我国法律中还有一类发明创造被称为委托发明,即以合同方式委托他人完成的发明创造。

  《合同法》称此类合同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对于这类发明的权利归属,专利法和合同法都采取了合同优先原则,即完全依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2、法条

1)《专利法》[第8条]

  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2)《合同法》[第339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对于合同约定不明或合同未对权利归属作出约定时,法律作出了对受托方更有利的规定,即权利归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

  

(四)合作发明

1、概念

  合作发明,也称为共同发明,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完成发明创造的人称为合作发明人,这里所说的合作发明人也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并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1. 如果合作开发者中一个要申请专利权,另一个人坚决反对,这个时候不能申请专利,只能采取对技术秘密的方式来进行保护。

2、对于合作发明,依照《专利法》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协议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也即合作发明的权利为合作发明人所共有。

  《合同法》第340条也规定了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3、对于共同专利申请权的行使我国法律作了以下的规定:

1)共同发明创造应由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共同提出专利申请,其中有一人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其他人不得申请专利。

2)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协议约定其中一人或数人可以单独申请专利的,由其单独行使申请权。

  

  

———————————————

【课堂总结】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发明人的概念、条件;

申请人的概念、条件;

专利权人:自然人、单位、外国人;

专利权归属:自由发明、职务发明、合作发明、委托发明。

  

【标签】

专利权专利发明自然人单位外国人职务合作委托

  

20200602_10:00

“法学电子书”微信小程序-学习笔记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