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是诉讼程序中的一种,是指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审判程序。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或者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1. 如果原告不知道被告的其他身份信息,该怎么办,法院立案吗?找到银行查到相关信息。《民诉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4)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起诉状还应当写明受诉法院的全称、起诉的具体日期,并由原告签名或者盖章。
1. 上诉状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吗?上诉一定要书面。[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状】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1. 原告需要联系方式,被告可以不用。如果不能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也可以受理。
2. 附带提交资料:所函、呈报表、委托代理合同、员工身份证明等。
此外,起诉成立还产生管辖恒定、当事人恒定、诉讼标的恒定、准许被告反诉等效力。
1. 诉讼时效最长20年,什么情况下五年?《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反诉,是指在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所提起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诉讼理由有牵连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4)反诉一般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旧证据规定34条)。民诉法司解232条: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证据规定34条)。民诉法司解232条: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
1. 【讨论】如果本诉中一个原告有两个被告,其中的被告一告本诉的原告,被告二不告,怎么办?在必要共同诉讼的本诉中,原告一人,被告二人,被告一提出反诉,被告二不反诉,请问,被告一的反诉构成一个有效的反诉吗?
2. 【案例】刘某与杨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密切。后来刘某与杨某在生意中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给付货款3万元。法院受理案件后,杨某提出刘某的弟弟曾向其借款5万元,至今未还,要求用这笔款项抵债,并要求刘某偿还其余的2万元。问:杨某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反诉吗?【分析】不能。反诉只针对原告。此处反诉的对象是刘某的弟弟,而不是刘某本人。
受理,是指法院通过对原告起诉的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1)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的四个法定条件;
(2)原告提交的起诉状是否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的内容,如内容有欠缺,应当通知原告,限期补正。
1、([第一百二十四条]【不予受理】)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例】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以比照本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法院起诉的,不受本项规定的限制,法院应予受理。
(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予受理。
(2)病员及其家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3)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4)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5)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后,开庭审理之前,为保障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和案件及时公正的审理,所作的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1. 七日内立案,五日内起诉状发送被告,十五日被告提交答辩状,五日内答辩状发送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