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191205,国际公法学-莫万友

第一节:条约法概说

一、条约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立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基本特征:

国家之间、国际法为准、内容是确定国际法主体相互间在某一问题/某些问题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确立某方面国际法原则和制、采用书面形式。

条约和合同的比较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种类:

按条约的法律性质:造法性条约(一般性)和契约性条约(具体性事务性);

1.造法性条约:法的规定。

2.契约性条约:解决具体问题。

按缔约方的数目:双边条约(两个当事方)和多边条约(三个或更多当事方);

按内容进行分类(相对):政治类,法律类,边界类,边境问题类,经济类,文化类,科技类,农林类,渔业类,卫生保健类,邮政电信类,交通运输类,战争法规类,军事类。

条约的名称

1、公约:多国或在国际组织的主持下,就某一重大问题举行国际会议,通过多边谈判方式而缔结的具有立法性质的多边条约的名称。

2、条约:国家就有关重大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达成的协议,需要经过比较繁琐的缔结程序,有效期比较长。

3、协定:当事国较少、形式较简单的条约。

1.公司起名:区域字号销售类型性质。如,广东省xxx小商品有限责任公司。

4、议定书:辅助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事项比协定更具体一些。

5、宪章、盟约、规约:用于建立国际组织的国际协议,属于多边条约性质。

6、宣言或声明:两国或数国就某一重大问题会谈后公开发表的具有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文件。

此外,联合声明/公报、最后/总决议书、附加条款、临时协定也可以用作条约的名称。

条约的结构

条约的名称

序言:缔约国名称、缔约目的与宗旨、全权代表的姓名、权限等。一般来说,序言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解释条约的依据。

正文:条约最重要的部分,缔约各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性。

杂项条款(相当于附则):规定一些杂项,时效、批准、修改、生效程序、加入制度、期限、文字、签字地点与时间等

签名:缔约全权代表的签名。

1.合同签名两种:授权代表必须有授权书;签字代表的话直接签字。

四、条约的文字

根据主权平等原则,各国有权使用本国语言和文字进行谈判和缔约。双边条约通常有两份约文正本,每份条约的正本都使用两个当事国的官方语言。

  

第二节:条约的缔结与生效

一、缔约能力

1、缔约能力:是指在国际上合法缔约条约的资格。这是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作为国际人格者的固有属性。

2、缔约权: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缔结条约的权限,。这是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

二、条约缔结程序

程序:谈判签署批准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1.不用出示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谈判缔约,或使馆馆长/国家派遣代表(前三者工作职责,后两类事先授权)。

2.律师代理中两种:一般代理、特别代理(列举所有事项)。

谈判

缔约各方为了就条约内容达成协议而进行的交涉过程。第一步是缔约各方谈判起草条约。

签署

是指在条约文本上签字,约文拟定后,经缔约方议定或通过,即可在文本上正式签署。在正式签署前,条约可以由谈判代表草签,当事国政府对约文有异议,可要求重新谈判,不受草签约束。

根据主权平等原则,条约签署采取轮署制

批准接受赞同

重要的条约签约后还需要经过批准方能生效。

各国宪法规定不一,许多国家批准条约的权力由立法机关行使,缔约权则属于行政机关。

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双边条约在批准后需要交换批准书。

多边条约采取交存批准书制度。

条约的登记与公布

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外交部)

没有登记,不得在联合国任何机关援引。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登记不是条约生效的条件。

条约的加入

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参加已经签订的多边条约,从而成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也是该加入国接受条约拘束的一种法律行为。

一般只适用于明文规定允许非签字国加入的条约,即所谓的开放性条约。

以加入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的拘束:

1)条约本身有这样的规定

2)另经谈判方协议某些国家可以加入

3)全体当事国事后协议,某些国家可以加入。

1.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和,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和

加入和生效

加入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条约生效与否不影响非签字国的加入,而只涉及到对加入国的效果;加入已生效的条约对加入国立即产生拘束力。

1.甲乙丙旧约,甲乙新约。丙履行旧约,甲乙履行新约。

四、条约的保留

概念:

保留是指一国际法主体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修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自己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1.双边条约不需要保留,双方直接解决即可。

特征:

保留应在表示接受条约约束时作出;

目的在于摒除或修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自己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表明提出保留国愿意在保留的基础上接受条约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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