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共同侵权
一、共同加害行为
1、共同故意侵权
共同故意侵权:是指数个加害人基于共同的故意而实施侵权行为。
共同故意:又称“共谋”,是指加害人不仅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持故意态度,而且与其他加害人具有意思联络,事前事中进行过“沟通”。
共同故意,强调与他人的共谋。自己故意➕与他人意思联络有共谋。
2、共同过失行为
是指各行为人具有相同的过失。
二、教唆、帮助行为
教唆本质的心理状态是故意,帮助本质的心理状态也是故意。
1.类似民法上的共同故意侵权(责任)、刑法上的间接正犯、教唆犯、帮助犯(刑罚)。
2.《侵权责任法》第九条,如果教唆帮助的是成年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教唆帮助的是未成年人,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按份责任)。
三、共同危险行为
是指数人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益之危险性的行为,以致造成对他人的损害,但是不能确定数人中究竟谁是真正的加害人,而令该数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
1.《侵权责任法》第十条。
2.法律为了保护受害人,责令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故而共同危险行为被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不是共同侵权行为。
四、累积因果关系——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无共同过错的熟人侵权
连带责任——累积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第11条。
按份责任——共同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第12条
1.甲乙互不认识,某一天,不约而同举枪瞄准丙,打中丙的心脏,丙死亡。——甲乙连带责任。
五、共同因果关系
第五章:特殊侵权责任
l 《侵权责任法》法条中有十二种特殊侵权责任
1.用人单位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2.雇佣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
3.网络侵权(冠希条款):《侵权责任法》第36条
4.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法》第37条
5.未成年人教育机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40条
6.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章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章
8.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9.环境污染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章
10.高度危险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章
11.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章
12.物件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该法条的今生前世:北京皇姑屯酒吧女明星接电话在垃圾口摔死。
2.该法条发布后审理第一案:告小区物业管理任意堆放。
二、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1.现在很多父母为了避免死后给自己孩子的继承财产交收继承税,所以提前给未成年人买房,但不可以贷款,只能一次性付款。
(一)一般规定
1、由被监护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
2、没有明确的监护人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1.《侵权责任法》第27~28条,设项,属于“顺位”,先后顺序位置。
3、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关系不因父母离婚或离婚后再婚而解除。父母离婚后,首先由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替代责任,如果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确有困难,由未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侵权责任法》第27~28条。父母一方确有困难的,另一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