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191126,刑法学-黎志慧

【法制史期末考试】

题型: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古文翻译。(清朝以前)

  

1.上节课的案例:商家付款二维码被犯罪分子更改为自己的二维码。定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盗窃罪。因为顾客并没有造成财产损失,而是商家遭受财产损失,不构成诈骗罪成立条件。

2.民法上的处分,即转移所有权。

3.刑法上的处分不包括转移所有权,转移占有即可。

4.甲组织为灾区捐款,乙捐1000元,欺骗乙说同事捐了1万,乙听后跟着捐1万,甲把捐款给了灾区。——甲不构成诈骗罪,因为甲并没有非法占有财产,而是捐给了灾区。

5.调虎离山型:

(1) 甲乙一起坐火车去旅游,火车在这个站停2分钟,乙第一次坐火车,甲欺骗乙这个站停12分钟,乙刚下车,火车就已经开走了,甲把乙的财物拿走了。——甲构成盗窃罪,乙并没有放弃占有,也不是自愿放弃,不构成诈骗罪。甲把别人的占有变成自己的占有。

(2) 甲骑着摩托车载乙行使到不平坦的道路上,欺骗甲说我来开吧,甲答应,甲就把摩托车给乙,乙骑摩托车就走了。——柏浪涛:盗窃(公然)。司法实践:抢夺罪。

6.趁不注意型:趁不注意,进行调包。——盗窃罪。

(1) 甲在商城金店发现柜台内有一条重12克、价值3600元的纯金项链,与自己所戴的镀金项链样式相同。甲趁售货员不注意,用自己的镀金项链调换了纯金项链。——甲盗窃罪。

7.欺骗借用:

(1) 借别人的手机拿到手立马跑——抢夺罪。

(2) 拿到手喂喂喂慢慢走到外面越走越远——盗窃罪。

(3) 借走后说用一个星期之后不再归还——诈骗罪。

8.丙要还书给乙,看乙睡在公园长椅上,把书放在乙的身后离去,甲坐到长椅。乙醒来,看到书,问甲是不是你的书,甲谎称是的。乙将书给了甲。——甲不构成诈骗罪,因为乙没有处分意识。甲构成盗窃罪。属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利用被害人乙的不知情。

9.核桃按斤卖与按个卖:

(1) 按斤卖:甲在超市撕下塑料袋,装入核桃,交给过秤员乙,乙称了一下贴上一公斤核桃”的标签,扎好口子交给甲,让甲去收银台付款。甲偷偷放进去多一个核桃,交给收银员丙。丙以为是一公斤核桃,收取了一公斤的钱。——甲构成诈骗罪。甲偷偷放进一个核桃并不是转移占有行为,这个环节不构成盗窃罪。虽然丙没有意识到多放的一个核桃的存在,但由于是论斤卖,并非论个卖,所以不需要认识到那一个核桃的存在。——论斤卖,多放一个,看不出来,定诈骗罪。

(2) 按个卖:超市出售一种特种核桃,一个包装盒里只装一个核桃,一个10元,甲给纸盒里多塞一个特种核桃,交给过秤员乙,乙以为里面只有一个核桃,收取10元让甲拿走。——甲构成盗窃罪。乙以为里面只有一个核桃,没有意识到另一个核桃的存在,故没有处分另一个核桃的意识。——论个卖,多放一个,没有处分意识,定盗窃罪。

10.臧进泉案:获悉到金某有30万存款,臧以金某没有付款成功为由,发给金某一个链接,点击支付一块钱的界面,金某不知道是假的,但实际上这个链接是转账30万存款。——臧构成盗窃罪。金某没有处分意识,不构成诈骗罪。

11.甲冒充银行客服发送短信,乙信以为真,输入卡号后验证码输进去135423,实际是钱款数额,而不是验证码。——甲盗窃罪。乙没有处分意识,不是诈骗罪。

12.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重大的区别:敲诈勒索具有恐惧心理,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诈骗罪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基于认识错误而自己处分财产。

13.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生财产安全。

14.114-115条,前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后者致人重伤死亡和过失的规定。

15.复旦投毒案:在宿舍里投毒,在一定范围内,所以是故意杀人罪。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定投放危险物质罪。

16.97年之前的表述“以__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后去除空格方式,改用“其他危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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