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赠与合同
(一)概念及性质
概念:《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性质:
1、为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生效)
2、赠与人须以自己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
3、为转移财产的合同(是跟买卖合同一样,转移财产的所有权)
4、为双务合同
5、为不要式合同(不需要书面、备案、审批的形式)
(二)效力(赠与人的义务)
1、交付赠与标的物
《合同法》第189条: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大多数的无偿的合同,如果要赔偿责任的话,原则上都要求责任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不赔偿。比如:无偿的保管合同。
2、瑕疵担保
《合同法》第191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终止
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合同法》第186条
1.动产交付,不动产采取登记生效。
2.特殊动产(汽车/船舶…)进行登记对抗,对抗善意第三者(不知情第三人)。
3.例外: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4.明星参加慈善募捐晚会捐100万,晚会结束,如果明星不交100万,晚会主办方可以提起诉讼追回100万,明星不可任意撤销。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1)赠与人的撤销
赠与人得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情形:《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
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合同法》第192条第2款。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
(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的撤销
构成要件(法定条件):《合同法》第193条第1款。
除斥期间:《合同法》第193条第2款。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
3、赠与人拒绝赠与履行:《合同法》第195条。
二、借款合同
(一)概述
1、概念:《合同法》第196条。
1.例外:《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其他借款合同都是双务合同。
2、性质
(1)
(2)一般为要式合同:《合同法》第197条
(3)标的物为金钱
(二)效力
1、贷款人的义务
(1)依约提供款项:
《合同法》第201条第1款、第200条、第210条。
1.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并计算利息。
(2)保密
2 借款人的义务
(1)按期收取借款:《合同法》第201条第2款
(2)接受贷款人检查、监督:《合同法》第202条
(3)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法》第203条
(4)按期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合同法》第206条
关于贷款利率:《合同法》第204、211条
1.法定利率24%,当事人自愿偿还的以36%为限,超出36%可要求返还。
2.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出部分利息约定无效。
(三)终止
1.《合同法》第190条:附义务的赠与,而不是附条件。这里的“义务”是给付义务,具有债务效力。附义务:对价的行为或者劳务,而提出的某种希望或者忠言不是附义务。
三、租赁合同
(一)概述
1、概念
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
2、性质
(1)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2)为有偿合同
(3)为诺成合同
(4)非永续性:《合同法》第214条,不超过20年,续签不超过20年。如果永久的话,就与物权法的“永久居住权”冲突。
1、出租人的义务
交付租赁物及使租赁物适于使用、收益的义务:《合同法》第216条
修缮义务:《合同法》第220条
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233、228条
费用偿还义务:《合同法》第221条
接受租赁物和返还押金、担保物的义务(一般一租两押)
2、承租人的义务
按约定方法或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合同法》第217条
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合同法》第222条
支付租金的义务:《合同法》第226-231-227条
租赁物的返还义务:《合同法》第235条
3、特别效力
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同等条件)
必须同等条件,比如分期付款与一次性付款是不同等条件。一次性支付现金和一次性支付支票是同等条件。
(三)风险负担
1、租赁物的风险负担
2、租金风险负担:《合同法》第231条
(四)变更和终止
1、变更
(1)出租人的变更
(2)承租人的变更:(《合同法》第234、224条)
①租赁权的法定让与:《合同法》第234条
②租赁权的让与
③转租:《合同法》第2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