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补充内容:关于典权
旧中国民法有规定(典当)
立法中未规定
司法解释与部门规章中有涉及
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
《典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薄熙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周永康)令2005年第8号(二〇〇五年二月九日)
第七节:担保物权
一、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
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财产上所设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实现情形时,债权人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限定物权。
2、特征
(1)以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
(2)从属性物权
(3)以债务人或第三人一定的财产为客体
(4)担保物权人所支配的是交换价值(金条没有使用价值但有交换价值)
(5)是一种限定物权
(6)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对担保标的物的变价权
(二)属性
1、从属性
2、不可分性
3、物上代位性
(三)分类
1、法定与约定
2、转移占有型与非转移占有型
3、动产、不动产、权利
4、登记与非登记
5、留置性与优先清偿性
6、保全型与投资型
7、债务人担保的与第三人担保的
(四)效力
1、担保范围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2、竞存及其处理
(1)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竞存:最先取得对抗效力者优先
先抵押(登记)后质押:抵押权优先
先抵押(未登记)后质押:质权优先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留置权——已登记抵押权——质权——未登记抵押权
3、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承担:第176条
(1)有约定按约定(2)既有人的又有物的,优先物的(3)既有人的又有第三人的,同一顺序可做选择,有先后顺序按先后顺序(4)发生追偿权,按《担保法解释》规定(5)人的与物的并存,债权人放弃物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1.《担保物权》担保方式: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
(五)禁止留押(质)契约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六)消灭
原因: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权利行使期限:《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诉讼时效3年
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新法优于旧法
l 补充:担保物权的作用与功能
违约责任:权利的的事后救济
担保物权:权利的事前预防与保护
二、抵押权
(一)概述
1、概念:P223
2、优点:担保之王P223-224
(二)设定
1、抵押财产的条件和范围
可以抵押与不得抵押的财产(第180、184条)
2、登记
不动产抵押权、权利抵押权;登记生效主义
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主义
(三)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P225
2、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1)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2)抵押权人的顺位权
(3)抵押权人的保全权
(4)抵押权人的处分权
抵押权的顺位(第199条):(1)都登记按先后顺序,顺序相同按债权;(2)登记的优先;(3)未登记的按债权。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194条
3、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1)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处分权
(2)抵押权人的出抵权
(3)抵押权人的出租权
抵押权实现破租赁P226
(4)抵押权人的收益权
(5)抵押权人的追偿权
第八节: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