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191023,民法学-蒋先进

第六节:用益物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五)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荒土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取得方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

流转方式:转让、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

(六)期限和续包:《物权法》第126

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七)法律对发包人的限制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收回承包地。

1.调整:不能减少只能增加。

2.这个规定是基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很大,所以要约束村干部的权利,法律为了保护弱者。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

2、特征

(二)取得

取得方式:出让(协议出让、拍卖出让、招标出让、挂牌出让)、划拨。

(三)分层设立:《物权法》第136

1.分层设立:高空高铁、地面公路、地下地铁。

(四)内容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流转

流转方式: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

(六)消灭

原因:存续期届满;征收土地;土地灭失;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其他原因。

后果:注销登记。

现行土地制度的双轨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

改革方向:(2013年十八届会议文件第11项)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四、宅基地使用权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

2、特征

1)主体仅限于农村居民

2)客体仅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3)用途仅限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

4)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

5)没有期限限制

6)流转受到严格限制

(二)取得

1、设立

1)设立条件:分户;落户;其他原因

2)设立程序

农户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

3)设立限制:不超标;一户一处。

2、流转

不能单独流转;可与房屋一起流转;可继承。

3、登记

作为不动产,法律规定要求登记公示

实践中占有也为公示方法

(三)内容

1、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在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属设施;

2)在房屋所有权一起处分宅基地使用权。

有三点限制:P207

2、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按规定用途使用宅基地

(四)流转的限制

1、禁止单独处分,只能与其上房屋一并处分

2、与其上房屋一并处分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

3、受让主体受到限制

4、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五)消灭

原因:自然原因;收回和调整;被征收;其他原因(长期闲置、抛弃)

《物权法》247-250、《土地管理法》62

五、地役权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

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使用的便利,经他人同意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接受使用便利的不动产为需役地,提供便利的不动产为供役地。

2、特征

1)从属性,附属于需役地;

2)不可分性,存在于需役地与供役地的全部。

(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异同

1、共同点

1)产生原因相同

2)权利内容有重合

3)救济途径相同

2、区别

地役权  相邻关系

性质:独立的物权  法益

产生方式:约定  法定

公司要求:未经登记不具有对抗效力  无需登记

形态

对价要求

期限:有期限  无期限

调整范围和方法:相邻或不相邻;自治  相邻;习惯、法定

调节限度:有自治空间、限度大  基于法定、限度小

(三)取得

1、设立

2、转让不能单独转让

(四)内容

1、权利

2、义务

1)合理使用供役地

3、供役地

(五)消灭

1、事由

1)供役地或需役地的灭失

2

2、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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