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191021,民法学-蒋先进

1.不适用善意取得(追究后返还特定物给当事人):遗失物;对于赃物,没有明确规定。盗窃、抢劫、文物。

2.1000元被偷,不是返回原物,追究是等量物。

3.《物权法》新规定,如果共有约定不明的,视为按份共有。旧规定是共同共有。

4.法考题2016/3/53:按份共有的转让不需用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转让没有规定谁份额多就得到支持;必需在同等条件下对比,如果一方一次性付款,一方分期付款,则一次性付款者有优先权,分期付款者被排斥;在共有人之间转让决定权决定于卖方与其他共有人无关。

  

第四节:相邻关系

一、概述

(一)概念

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不动产权利的限制或延伸。

(二)特征

1、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2、主体必须2个以上

3、因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

4、内容复杂

5、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二、类型

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通信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所形成的相邻关系;

因通风、采光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保护环境所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等发生的相邻关系。

三、原则

依据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相邻关系

团结互助、兼顾各方利益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公平合理

四、行使相邻权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后果:《物权法》第九十二条

  

第五节:共有

一、共有概述

(一)概念

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

共有的实质:一个权利上有多个主体。

(二)特征

1、主体的特殊性

2、客体的特殊性

3、内容的特殊性

(三)种类

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二、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二)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必需在同等条件下对比,如果一方一次性付款,一方分期付款,则一次性付款者有优先权,分期付款者被排斥。

三、共同共有

(一)概念和特征

(二)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分

(三)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共同共有的形式

1、夫妻共同共有

2、家庭共同共有

3、遗产分配前的共同共有

四、共有财产的分割

(一)概念和原则

(二)分割请求权

(三)分割的方式

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

(四)分割的效力

各共有人就其分的部分取得单独所有权

共有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第六节:用益物权

一、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权利人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特征:

是他物权

客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

3、实质: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以物的使用价值为设立基础。

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地尽其利、货畅其流。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分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内容不同:物的使用价值  物的交换价值

客体不同:主要为不动产  不动产、动产、权利

独立性不同:独立物权  从属物权

权利实现时间不同:成立时  主权利不能实现时

权利存续期间不同:依约定  与主债权同始终

权利消灭原因不同:

(三)种类

1、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

罗马法:役权(地役权——乡村/城市地役权;人役权——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奴畜使用权)、永佃权、地上权。

《法国民法典》: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德国民法典》:地上权、役权(包括地役权、用益权、限制的人役权)、先买权、土地负担。

《瑞士民法典》:地役权、用益权、土地负担。

《日本民法典》: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

《意大利民法典》: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

台湾民法: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

 地上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永佃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2、我国现行法规定的用益物权

1)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2)我国特别法规定的用益物权

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管理法》)、探矿采矿权(《矿产资源法》)、取水权(《水法》)、渔业权(《渔业法》)。

(四)用益物权的保护

1、对所有权人的限制:《物权法》第120

2、征收、征用补偿:《物权法》第121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概念与特征:P187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取得方式:法律行为(合同);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如继承)

流转方式:转包、互换、转让、出租、入股

1.转让是新法加入的。

(三)内容

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P19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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