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190919,国际公法学-莫万友

第三章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主要依据为从主体和法律本质来讲,国内法及国际法为同一体系。

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

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一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

在遵守有效国际义务的条件下,国家可以决定其履行国际义务的方式

一国的行为或不行为如构成违背该国的国际义务,包括违背其条约义务,即构成该国的国际不法行为。

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条约

通过国内立法使之在国内有效力

条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有国内法的效力(宪法有规定)

条约与国内法相抵触时,各国的做法并不一致

习惯法

规则在国内的适用(不与现行国内法律相抵触)

宪法中规定,将公认的习惯法规则作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由法院加以实施,而不必经过特别的纳入措施

必须经立法纳入

习惯法优先于国内法。

  

【讲课案例】

1.一元论:主张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表现为国际条约。

2.广州保安偷盗金融机构罪,取200元实际扣2元,最后取16万出来,后来被银行发现少了16万。

  

第四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1.基本原则:刑法司法必须遵守的原则。

2.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那些被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其他那些虽然被各国公认或被大多数国家承认,但只适用于个别领域而由国际法基本原则引申出来的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它们都是各国公认的

它们具有强行法性质的

它们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它们是国际法的基础

  

国际法原则宣言(七项基本原则)

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3.不干涉内政原则

4.国际合作原则

5.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原则

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和印度、中国和缅甸三个发展中国家在20世纪50年代首先共同倡导的一组系统的国际法原则体系。

1.互相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

主权: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与。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

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对内的最高权力、对外的独立权、自卫权。

领土:一国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一个国家行使其属地优越权的地域范围。

国家四要素:人口、主权、政权组织。

2.互不侵犯

互不侵犯:是指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首先必须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

其次必须和平解决国家相互之间的争端

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下列两类战争不在禁止之列:

联合国按照宪章规定合法使用武力、在外国统治下的民族和人民行使自决权,为取得被剥夺的权利、自由和独立而进行的民族独立解放战争,包括民族武装斗争和反对侵略的自卫战争。

3.互不干涉内政

互不干涉内政:是指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政和政治事务。

内政就实质而言是国家在其管辖的领土上行使最高权力的表现。

干涉包括积极干涉和消极干涉。

4.平等互利

平等:各国之家具有平等地位。

互利:各国在相互关系中,不能谋取片面的利益,更不能以损害、剥削或榨取别国为目的。

5.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是指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上,应彼此尊重对方现存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及其他任何方法改变或企图改变对方的社会经济制度,根据国际法的要求,实行广泛的合作,发展友好关系,和睦相处。

  

民族自决原则

概念:是指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有采取国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的主权国家,并选择适合于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发展民族经济的权利。

《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2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概念:是指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应通过和平方法予以解决,任何使用武力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法来解决争端,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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