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190911,民法学-蒋先进

六、民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1、平等原则是指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2、平等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

1)民事主体资格一律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一律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自愿(意思自治)原则

1、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意志独立、行为自主,根据自己的意志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自愿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

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双方或多方民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协商;

意思表示的内容具有优先于法律推定条款或任意条款的效力。

  

公平原则

1、公平原则是指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合理分配各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

1)各方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应当大体均衡;

2)当客观情况发生显著变化,导致民事活动的后果将变得极为不公平时,民事主体可以要求协商变更原权利义务关系。

  

诚实信用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具备基本的善意,本着讲诚实、守信用的态度从事民事活动的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

1)民事活动以诚实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

2)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

3)不得规避法律和曲解法律条款;

4)对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应该让条件自然的成就与不成就。

1.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最高的指导原则,即帝王条款

2.营商~软环境,商业活动最怕没有诚实信用,很容易产生连锁反应。

  

公序良俗原则

1、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共秩序是指现行法的基本规定、原则和制度所构成的规范秩序;善良风俗是社会所尊重的最起码的伦理要求,是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须具备的一般道德。

2、民法总则在立法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公序良俗,但是,这一原则的内涵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内容也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迁。

讲课案例

 四川泸州情妇继承案。公开事实重婚,违反婚姻道德行为,所以法官根据公序良俗原则驳回诉讼请求。

  

绿色原则

1、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原则是倡导性原则。倡导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倡导性原则一般没有直接对应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但是,仍然需要落实。

2、绿色原则的落实:

1)从价值观、行为方式等方面引导民事主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2)为下位法的制定提供法律依据;

3)为民法分则的制定提供价值和方向上的指导。

  

补充内容:民法基本原则的相关问题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

法律的局限性: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滞后性。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一)非规范性

(二)不确定性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指导民事立法(立法准则功能)

(二)指导民事活动(行为准则功能)

(三)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审判准则功能)

(四)引导价值判断

(五)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

  

七、民法的适用(效力范围)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生效、废止(失效)、溯及力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域内效力、域外效力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对本国人的效力(居住在本国、居留在外国)

对外国人的效力(居住在外国、居留在中国)

  

民法适用中应遵循的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普通法)原则

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原则

强行法优于任意法原则

1.民法通则与物权法是一般法,物权法与土地承包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

2.强制性的规定优先优于任意性规定。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问题】法理学的内容:

1、什么是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如何形成。

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在民法中的表现。

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其管辖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具体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

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通过法律事实的发生形成具体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要为私法关系,具有平等性与任意性;

2、人与人的关系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而发生;

3、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

4、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5、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民事权利: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

(一)财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

(二)绝对权关系和相对权关系

1.绝对权:义务主体不特定

2.相对权:义务主体特定

绝对权:物权、人格权、 相对权:债权、继承权(大部分)

(三)单一民事法律关系与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方享有权利、他方负有义务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互有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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