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200714,刑事诉讼法-梁文生1

【课堂笔记】20200714,刑事诉讼法-梁文生1

  

二、刑事和解的审查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

2、是否获得被害人谅解;

3、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是否曾故意犯罪。

  

三、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

1、司法机关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作为作出处理决定的考量因素,根据所处的诉讼阶段分别作出处理;

[第二百九十条]【和解协议的效力】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1. 检察院没有最终决定权,所以是提出建议。

2. 过失犯罪是判5年以下,5年左右不能判缓刑,超过3年之后怎么判,实际操作也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2、关于和解协议的履行对司法机关处理决定的影响;

1)《检察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九条]

  和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应当在双方签署协议后立即履行,至迟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前履行。确实难以一次性履行的,在提供有效担保并且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分期履行

2)《刑诉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1. 四种:可以从轻、减轻、缓刑、免除刑罚。

  

3、当事人反悔对司法机关处理决定的影响。

1)[第五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拟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是否已经提供有效担保,将其作为是否决定不起诉的因素予以考虑。

  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反悔的,可以另行达成和解。不能另行达成和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后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撤销原决定,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2)[第五百零四条]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等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强迫、引诱被害人和解,或者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威胁、报复被害人的,应当认定和解协议无效。已经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撤销原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1. 被告人反悔嫌钱多、被害人反悔,不能另行达成和解的,检察院作出决定。

  

【本章思考题】

1、试析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2、论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

  

【期末考试题型】

名词解释:5道题(4分/题)

简答题:5道题(4分/题)

论述题:4道题(15分/题)

  

  

第二十二章:缺席审判程序

1. 以前的刑诉法,只要你不到案,没办法,后来针对某些类型的案件,很多贪官跑到国外去,新刑诉法也搞了缺席判决。

[第二百九十一条]【适用缺席审判案件的类型及条件】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二百九十二条]【传票、起诉书副本的送达】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第二百九十三条]【辩护权的行使及保障】

  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九十四条]【上诉、抗诉】

  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九十五条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1. 赔偿:国家赔偿。

[第二百九十六条]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百九十七条]【被告人死亡情形下缺席审判的适用】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1. 终止审理:close the case.

2. 再审案件:无论有罪无罪,可以缺席、可以终止。

  

第一节:缺席审判程序概述

一、缺席审判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缺席审判程序,又称缺席程序,是指法院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程序。由缺席审判程序形成的判决,称为缺席判决。

(二)特点

1、案件范围特定化

2、适用条件严格化

3、权利保障规范化

4、诉讼程序特殊化

        

二、缺席审判的类型

1、被追诉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

2、被告人患严重疾病的缺席审判;

3、审理中被告人死亡的缺席审判:

4、再审案件的缺席审判。

  

三、建立缺席审判制度的意义

1、适应反腐败工作现实需要

2、及时解决诉讼争端、提高诉讼效率

3、确保和现实司法公正

  

第二节: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和救济

一、适用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

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3、恐怖活动犯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适用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只有满足案件性质严重、有及时审判的必要性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三个条件,才适用缺席审判。

3、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

4、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5、经人民法院审查,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

  

三、审理形式

  人民法院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是对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缺席案件的审理形式的规定。

  

四、管辖及审判组织

  刑事缺席审判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缺席审判案件由合议庭审理。

  

五、送达程序

  被告人潜逃境外,无法按照普通刑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的方式送达文书,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文书。

  

六、委托辩护及法律援助

1、除被告人有权亲自委托辩护人之外,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2、适用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的情形是“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

  

七、特殊的上诉权

  缺席审判程序中关于上诉权最为特别的规定在于赋予了被告人的近亲属独立的上诉权。

  

八、司法救济程序

  为了平衡刑事追诉和权利保障的双重价值目的,同时也为了使国际引渡、国际司法协助等工作顺利开展,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告人一定条件下的重新审判权、程序异议权和进行财产救济的权利。

  

[第二百九十五条]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本章思考题】

1、试析建立缺席审判制度的意义。

2、论述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

  

  

第二十三章: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百九十八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第二百九十九条]【没收违法所得的审理程序】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三百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第三百零一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终止】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1. 没收财产是以申请方式,到案情况下按照普通程序审判。

  

第一节: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概述

一、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

  当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时,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2、特点

1)普遍性:《公约》

2)特殊性

3)公正性

1. 普遍性:国际公约均有规定。

2. 特殊性:逃匿、死亡。

3. 公正性:其他人也可以加入到申请里面来。

  

二、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意义

1、规定判决前的财产没收程序是刑事立法体系科学性的内在要求;

2、规定判决前的财产没收程序是刑事司法实践合法性的必然选择。

  

第二节: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适用和救济

一、案件范围

1、该程序只能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是逃匿后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3、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第五百零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犯罪案件”: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

  (三)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二、审判法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启动程序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98条中规定的三个条件,需要对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予以没收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依据诉讼阶段相应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1. 三个条件:逃匿、死亡、重大案件。

  

[第五百一十条]【法院审查的检察院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内容】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有关犯罪的情况,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三)是否附有通缉令或者死亡证明;

  (四)是否列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五)是否附有查封、扣押、冻结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

  (六)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及其要求等情况;

  (七)是否写明申请没收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四、审理程序

  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第五百一十四条]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进行审理。 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五、法律救济

  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第五百一十七条]

  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五日内提出上诉、抗诉。

[第五百一十九条]

  在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第五百二十条]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或者脱逃,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审理。

[第五百二十一条]

  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 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五百二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人民检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

  (二)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生效的没收裁定确有错误的,除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已经没收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财产已经上缴国库的,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机关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出卖、拍卖的,应当退还价款;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本章思考题】

1、试析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意义。

2、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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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PPT】第21章:刑事和解程序.ppt

PPT】第22章:缺席审判程序.ppt

PPT】第23章: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ppt

  

【课堂总结】

刑事和解的审查、法律后果;

缺席审判程序的法条、概念、特点、类型、意义、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审理形式、管辖、审判组织、送达程序、委托辩护、法律援助、上诉权、司法救济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法条、概念、特点、意义、案件范围、审判法院、启动程序、审理程序、法律救济。

  

【标签】

和解审查缺席审判审理审判管辖送达法律援助上诉救济违法所得

  

20200714_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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