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200713,刑事诉讼法-梁文生2

【课堂笔记】20200713,刑事诉讼法-梁文生2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概述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本出发点。

  年龄:刑事责任

  应当型减轻、从轻

  应当指派辩护律师

  刑罚执行机构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1)未成年人生理与心理发育不成熟,需要通过特别程序对其诉讼权利予以特别保护。

2)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不成熟、内心敏感脆弱,需要专门的办案机构和专业人员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3)未成年人易于接受教育改造,应对其采用轻缓的刑事政策和诉讼程序,以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之一

2、《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4、相关的国际少年司法准则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

  《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

  

第二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1、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2、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特殊保护原则

3、全面调查原则

4、分案处理原则

5、不公开审理原则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基本制度

1、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1)讯问和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法定代理人——成年家属——单位代表

2)明确合适成年人的范围;

3)合适成年人到场的诉讼权利;

4)该项制度旨在通过合适成年人到场对讯问和审判过程进行监督,防止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一条]【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讯问与审判】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2、全程法律援助制度

1)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加强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护;

2)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实行无条件的法律援助;

3)公检法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七十八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 **法定代理人为其委托辩护律师,不须指派。

  

3、社会调查制度

1)社会调查主体

2)社会调查的内容

3)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

  

[第二百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1)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2)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程序

3)附条件不起诉的异议程序

4)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机关、考察期限及具体事项

5)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后果

  

[第二百八十二条]【附条件不起诉】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八十三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八十四条]【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后果】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5、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第二百八十六条]【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与查询】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犯罪记录证明封存,不等于犯罪记录消灭,不等于无犯罪记录。

  《公务员法》、《律师法》等有无犯罪记录的要求。

   

《检察诉讼规则》[第四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封存的具体程序参照本规则第四百八十三条至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第四百八十七条]

  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需要协调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具体诉讼程序

一、立案程序

  未成年人立案审查时应重点审查: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14-16-18

2)审查未成年人是否被教唆;

3)要扩大立案审查的范围。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刑事处罚的,可以将案件材料转交有关部门审查处理。

  

二、侦查程序

  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相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具有以下特殊性:

1、侦查内容的全面性

2、侦查方式的和缓性

3、强制措施适用的慎重性

1. 能不逮捕尽量不逮捕。

  

[第四百六十三条]

  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

  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

  (一)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

  (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三)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四)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五)犯罪后认罪认罚,或者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

  (六)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七)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

  (八)其他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对于没有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可以指定合适的 成年人作为保证人。

  

三、起诉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起诉阶段应贯彻以下制度:

1、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制度: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

2、审查起诉中的“亲情会见”制度: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3、不起诉制度

1. 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判决以后才可以会见,判决以前不可以会见。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事实查清但还没判决也可以会见。

  

4、分案起诉制度

  《检察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起诉:

  (一)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

  (二)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

  (三)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

  (四)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

  

5、量刑建议制度

[第五十九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可能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观恶性不大的初犯或者胁从犯、从犯;

  (三)被害人同意和解或者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

  (四)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节。

  建议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建议禁止未成年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建议的,应当将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有效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于判决前移送人民法院。

  

四、审判程序

1、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1)权利告知

2)做好援助工作

3)征询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4)通知法定代理人及合适成年人到庭

5)接受社会调查报告

6)进行心理疏导及测评

7)安排亲情会见

1.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认罪认罚怎么处理?速裁程序不可以适用,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出具结具书并签署。

  

2、庭审程序

1)设专席及禁用戒具

2)贯彻不公开审理原则

[第二百八十五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3)注重证人保护及特殊质证方法

4)选择适当的审理方式

5)调查报告及量刑相关材料的出示及调查

3、宣判的程序

1)公开宣判

2)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

  

五、执行程序

  对未成年人的判决生效后执行刑罚时,应注意:

1、应与成年犯分开关押,以免受不良影响;

2、犯罪记录的封存;

3、应重视未成年罪犯的思想改造、知识教育和劳动技能训练,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

4、对未成年罪犯的改造,应动员社会各界力量。

  

【本章思考题】

1、如何理解对未成年罪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如何理解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特殊保护原则?

3、试述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内容和意义。

4、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5、试述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内容及意义。

  

  

第二十一章:刑事和解程序

第一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一、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

  广义的刑事和解既包括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也包括刑事自诉案件以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和解;狭义的刑事和解仅指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

  

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意义

1、刑事和解可以作为从宽处罚的依据;

2、刑事和解有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效力;

3、刑事和解可以作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依据。

1. **不得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进行和解,不得在协议履行后威胁。否则,撤销协议,提起公诉。

  

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诉讼程序

一、案件范围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刑诉》[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宣告刑。矛盾,未判之前】的;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3、不属于民间纠纷

1)雇凶伤害他人;

2)涉及黑社会性质;

3)涉及寻衅滋事;

4)涉及聚众斗殴;

5)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6)其他不宜和解的。

  

二、刑事和解的审查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

2、是否获得被害人谅解;

3、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是否曾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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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PPT】第20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ppt

PPT】第21章:刑事和解程序.ppt

  

【课堂总结】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特点、法律依据、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立案程序、侦查程序、起诉程序、分案起诉制度、量刑建议制度、审判程序、执行程序;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意义;

当事人和解的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审查程序。

  

【标签】

未成年人基本原则立案侦查起诉量刑审判执行和解公诉审查

  

20200713_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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