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200710,知识产权法-陈世增

【课堂笔记】20200710,知识产权法-陈世增

  

第二十二章:商标权的限制

1、商标权的限制:是指某些情况下,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权利因与他人正当权利和公众利益产生冲突,为了协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而对商标权的行使和保护作出的必要约束。

2、商标权限制的类别:

1)合理使用

2)比较广告

3)商标用尽

4)非商业性使用

  

1)商标合理使用

① 合理使用:他人在经营活动中以善意、正当的方式使用描述性商标的,不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② [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1. 如何判定描述性商标侵权?能够引起混淆。

2. 59条与第11条部分对应。

  

③ 商标合理使用类别:

A.叙逮性使用

  考虑因素:不可避免使用;使用是善意的;

B.指示性使用:为指明产品、服务的种类而使用他人的商标。

(直接使用叙述性的文字,字体一致,不得突出其中的文字商标部分,也不得使用他人的图形商标或单独使用他人的文字商标)

  

2)比较广告

① 比较广告:是指使用人在广告中将自己的产品与商标所有人的产品相媲美。

② 实践中对比广告要求:对比内容真实、客观、全面,不得造成对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贬低、损害。

  

3)商标用尽(专利权用尽)

① 商标权用尽:也称为商标权利用尽,是指商标所有人同意将带有商标的产品投放市场后,任何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商标权人无权禁止 。

② 商标权用尽的实践:商标权利用尽后,其他人可在贸易活动中继续使用该商标分销或转销已经售出的商品,但须以该商品未发生变化、未经过重新包装为条件

  

4)非商业性使用

① 新闻报道及评论(基于事实,客观进行报道和评论)

② 滑稽模仿(主要与驰名商标有关)

A.突出的是模仿与被模仿对象不同,强调二者不同

B.非用于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活动中

  限制:有可能造成对驰名商标声誉的损害。

1. 胡戈开创恶搞先河《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

  

第二十三章: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商标注册的无效)

法条

1)旧法: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2)新法: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现行商标法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是本次修改幅度最大的一章,章节名称改为"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对争议的情形和处理程序进行了细化对争议的裁定结果以"无效宣告"代替现行的"撤销"一词。同时对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和程序也进行了明确要求,对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格权益提供了保障

  

第一节: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一)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1、概念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依法定程序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使商标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此程序与商标异议程序相配合,能大大提高注册质量,减少商标权纠纷,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2、分类及特征

  根据新商标法第44条第1款和第45条第1 款的规定,可以将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事由分为两大类:

  (一)按照第44条第1款宣告的特征

  (二)按照商标法第45条第1款宣告的特征

  

3、四十四条第一款

1)宜告事由

① 违反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即商标的绝对禁用标志。(第10条)

② 违反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即商标的相对禁用标志。(第11条)

③ 使用了申请立体商标注册禁用的标志。(第12条)

④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

1.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中山工商局抓的卖驰名商标一个20万,从局长到科长抓了很多人。

  

2)分类及特征

① 申请主体和期限。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宣告申请,无论申请人是否与该商标具有利害关系,且申请无期限限制,可在商标注册后的任何时期提出

② 宣告途径。途径有二:一是商标局依职权主动宣告;二是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4、四十五条第一款

1)宜告事由

① 复制、摹仿或者翻译驰名商标(商标法13 条)

② 代理人代表人越权注册(商标法15条)

③ 商标使用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商标法3和16条)

④ 损害他人在先权利 272-273

⑤ 抢注他人商标(商标法32条)

  申请宣告无效的期限。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但是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限制。

1. 主要针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2)常见恶意的情形:

1、毫无使用意图地注册,且注册后并未进行任何实际使用。

2、注册后以高价出售,如向商标所用人转让以获取非法利益;故意造成混淆,使人误认为注册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关系

3、为阻止商标所有人的注册以达到阻碍其凭借驰名商标进入相关市场的目的

  

3)分类及特征

  申请主体。

  申请的主体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即商标的无效与否与之有密切联系的人

  

(二)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的程序

一、申请人

1、绝对无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商标法44条第1款)

2、相对无效: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商标法45条第1 款)

二、时限

1、绝对无效:没有时间限制

2、相对无效: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但是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限制 。

三、申请途径

1、商标评审委员会

2、人民法院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宜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1. 【案例】商标权无效抗辩经典案例:PDA案例。石家庄福兰德公司于1997年3月28日在第9类"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中英文电脑记事本等"商品上注册了PDA商,商标注册号为第970474 号 。  1999年底,福兰德公司以权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香港)在其所销售的"快译通PDA2000"及"快译通PDA3000"两种型号的电子商务助理产品上标注PDA字样侵犯PDA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投诉。在此后不到一周的时间内,福兰德公司先后在上海、福州、武汉等地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 。  万慧达代理权智公司于1999年12月14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撤销PDA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撤销的理由是PDA是英文"Personal Di gital Assistant"的缩写,即"个人数码助理",是电子记事簿类产品的通用名PDA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当时《商标法》第八条第5款的规定 。  1999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PDA商标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5项)的规定为由,依据当时《商标法》第27条的规定,撤销福兰德注册号为第970474的PDA注册商标。

  

四、无效宣告裁定及其司法审查

1、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行政复议或行政裁决)

2、无效宣告裁定的司法审查(行政诉讼程序VS民事诉讼程序)

[第四十五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P278

  商标权自始无效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课堂练习】

1、根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种情况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或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A.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的

B.因商标注册人死亡而被注销的

C.因商标标志缺乏显著特征而被撤销的

D.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而被撤销的

2、根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

B.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C.集体商标只能是服务商标

D.证明商标只能是商品商标

3、根据商标选及相关规定,如果某注册商标属于未经许可使用著作权人王某在先完成的美术作品,则下列哪些是正确的?

A.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商标局可以直接撤销该注册商标

B.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局可以直接撤销该注册商标

C.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王某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D.自商标注册之日起六年内,王某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4、根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哪些行为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A.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B.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地址的

C.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的

D.连续两年停止使用的

1. 商标法第49条

5、根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A.一年内

B.三年内

C.五年内

D.七年内

1. 商标法第50条

  

  

第二十四章:商标权的保护

第一节: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构成、法律责任

一、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构成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旧法: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新法: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析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仓储、运输、邮寄、隐匿)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 【案例】1994年5月,新加坡鳄鱼公司经销商以230元的单价购进北京市服装厂制作的枫叶牌西服,将附着于其上的"枫叶"注册商标更换成"鳄鱼"商标,然后在北京市百盛购物中心的"鳄鱼"服装专柜上以 560元的单价出售给顾客,因此举被北京市服装厂查觉而成诉讼o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各方对被告行为性质认识不一,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是一种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同假冒商标行为一样,性质为商标侵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而为商标权的滥用,虽损及消费者权益,却与原告无关,故原告无诉权。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根据《商标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侵犯商标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商标权人的角度讲,通过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追究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以保护商标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救济途径。商标权人及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使用权行为或保全证据的申请,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害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商标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1. 腾讯老干妈事件:要提供担保,不是说侵犯权利就申请禁止令等,如果万一人家没有侵犯你的权利,就给人家造成损害。

2. 按实际损失→约定数额→法定赔偿数额。

  

(二)侵犯商标权的行政责任

  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打击商标侵权,是保护商标权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保护方面的行政执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依法定职权主动查处假冒商标和其他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商标侵权个案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刑事责任

  《商标法》第67条规定,对严重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以下几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犯罪。

10 假冒注册商标罪。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20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

30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第二节:驰名商标的概念、认定与法律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一词,最早见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驰名商标,又称"周知商标""高信誉的商标",英文写作"well-known Trade mark"。对于驰名商标的概念,各国商标法,有关商标的国际公约、地区公约都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第2条给驰名商标下的定义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远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此定义不同于已经失效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对驰名商标的定义即"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关于此定义,有三点需要明确:

  第一,驰名商标具有地域性。在外国驰名,未必在中国驰名。认定驰名商标,要看该商标在中国是否驰名。

  第二,驰名商标未必是注册商标。也即未注册商标也可能是驰名商标

  第三,驰名商标是变化的,因为相关公众是变化的,市场也是变化的

1. 红桃K产品。

  

关于驰名商标的立法规定

《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4月22日通过,2009年5月1日实施。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1、认定驰名商标的机构

  新法14条

  有权认定某一商标是否驰名的机构有三:

1)人民法院

2)商标局

3)商标评审委员会

  

2、认定标准

  依据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认定某一商标是否驰名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美国:《反淡化法》。淡化:玷污、丑化;弱化、冲淡。

  从我国法律的规定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大于对非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也予以保护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以注册为前提。我国商标法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2、放宽驰名商标注册的显著性要求

  一般而言,仅以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仅以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或者以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申请商标注册,是不被允许的。驰名商标则不然,以上述不具显著特征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而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给予注册。因为驰名商标已经经过使用具备了显著性、便于识别的要件,当然应予注册。

  

3、扩大驰名商标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一般而言,商标权人仅仅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商号、装潢、商标等),而无权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但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却有权禁止他人在任何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除非根本不会引起混淆。

  我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是侵权行为 。

1. 注册和没注册是有差别的。

  

4、恶意抢注他人驰名商标,商标所有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他人的商标注册无效。这也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5、新法58条,新增加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6、新法14条,新增加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驰名商标不是荣誉称号,而是一个法律概念,真正发挥驰名商标跨类别、跨领域保护的法律作用。

  

1. 【案例1】甲厂自1994年超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1996年乙服装厂也开始使用"长城"商标。1998年3月,乙厂的"长城"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等。1999年1月,乙厂发现甲厂在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侵权纠纷。【问】根据案情。回答:(1)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为什么?(2)侵权行为始于何时?说明理由 。

2. 【案例2】邻省华鸣公司拥有注册商标的"华鸣"牌电热取暖器畅销本地,本地阳光百货商厦从邻省大型老牌国有企业九峰公司进货 1000 台"华鸣"牌电热取暖器并且销售一空。后来"华鸣"公司将阳光百货商厦、九峰公司一起诉至法院,指控两被告共同侵犯了其"华鸣"注册商标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登报道歉。法院查实,九峰公司委托华立电器厂仿冒生产"华鸣"牌电热取暖器供其销售;华立电器厂明知九峰公司仿冒"华鸣"牌电热取暖器还接受委托生产;阳光百货商厦误以为真,不知仿冒,从九峰公司购进了上远"华鸣"牌电热取暖器。此后华鸣公司追加华立电器厂为第三被告。

(1) 【问】(1)九峰公司是否侵犯了"华鸣"注册商标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2)华立电器厂是否侵犯了"华鸣"注册商标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3)阳光百货商厦是否侵犯了"华鸣"注册商标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 【答】(1)九峰公司侵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权行为,除赔偿被侵权人损失外,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华立电器厂侵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权行为,除赔偿被侵权人损失外,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3)阳光百货商厦侵权。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一堂课】完

【回顾笔记】知识产权法-陈世增

  

  

———————————————

【课堂总结】

商标权限制的概念、类别;

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的概念、分类、特征、法条、恶意情形、申请程序、裁定、司法审查、法律后果;

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责任;

驰名商标的概念、立法规定、认定机构、认定标准、保护措施。

  

【标签】

商标商标权商标法裁定审查侵权行为驰名商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20200710_14:30

“法学电子书”微信小程序-学习笔记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