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或抗诉案件,应当对原判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
(三)在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
仅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的,刑事部分在上、抗期满后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二审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民事部分一并审理。
(4)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的,先调解,不成,另行起诉。《解释》第266条。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改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1. 民事和行政的二审肯定开庭,但是刑事案件的二审一般不开庭。
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重审不加刑】。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只能一次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刑诉解释》268条对于酌定减轻法定刑的具体程序作出了规定:对于被告人不提出上诉、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级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审或者改变管辖权,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对于上诉、抗诉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抗诉无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并逐级上报最高法院核准。上诉或者抗诉有理的,应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按照上面程序逐级上报最高法院核准。
最高法院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指定其他法院重新审判。
1. 男子去ATM取款,每次按100块钱都吐出1000块钱,他拿出了14万立刻打包准备回老家。在湖南湖北被抓。在民法上是不当得利,刑法上是盗窃罪,当年盗窃罪还没改的时候是有死刑的,最后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罪,将ATM机解释为金融机构。他拿了14万被判了无期徒刑,比贪官贪了几百个亿也就是十几年,最高30年。大家觉得很不合理。广州中级法院一审判无期徒刑,中级法院法官打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对个案进行批复,最后判了7年。现在盗窃罪改了,没有死刑。
第二审案件应当在受理上诉、抗诉后的2个月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法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可以延长审限的情形为: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 【案情】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王某达成重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题】1.如果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王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2.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对民事部分应如何处理?3.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王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4.如果一审宣判后,王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张某在二审中也对民事部分提出了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如果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审查王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为什么有《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 在法律中,死缓也属于死刑,但是确实死缓往往通过减刑等最终保了一条命。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 发回重审:死刑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依然可以发回重审或提审,是死刑里面的发回重审,不是二审的发回重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1、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法院对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核的特别审判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
1. 1979-1997刑法严打;1997至今宽严相近,针对类型案(扫黑除恶)严格。
2. 中国刑法保留死刑:往往判了无期,很少案件不会终身监禁,往往二三十年就出来,因为会有减刑等,浪费司法资源、人满为患。
4. 可杀可不杀的尽量不杀:死缓也就是二三十年就出来。经济犯罪已经取消死刑。
死刑尚不能废除是社会主流观点,但将用制度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与公正。
(3)对死刑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和排除非法证据加以规定,目的是实现少杀、慎杀的目标。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注意: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C、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法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
A、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B、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A、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B、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可以不开庭审理;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
(4)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B.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人民法院复核后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被告人可以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
注意:高院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只能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不能够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级不能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4)死刑复核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五)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附件】
【课堂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