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200706,刑事诉讼法-梁文生

【课堂笔记】20200706,刑事诉讼法-梁文生

  

二、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1、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由检察长决定

  

2、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适用条件:

1)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已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2)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难点:依照《刑法》的规定,免除刑罚的情形主要有:

1、犯罪嫌疑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追究刑责,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构成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8、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作出酌定不起诉的人,在法律上应被视为无罪的人。

  

3、证据不足不起诉

1)概念

  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2)法条

  《检察院规则》[第286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据以定罪的证据窜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4、特殊的裁量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1款]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注意: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主体,第一类不起诉由检察长决定;后两类(证据不足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重点法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

   (一)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二)犯罪预备、中止的;

   (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

   (五)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

   (六)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

   (七)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三、不起诉的程序

1、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

2、被不起诉人和涉案财物的处理

1)不起诉的公开宣布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

  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

2)不起诉决定书的送达

① 被不起诉人和其所在单位(告知申诉的权利;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立即释放)

② 公安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③ 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告知申诉)

  3)对被不起诉人和涉案财物的处理: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主管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解除扣押、冻结。

  注意:检察院对于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作出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的,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副本以及案件审查报告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备案。

1. 备案原因:检察院、公安机关是上下级领导关系。法院是上下级指导关系。

  

四、对不起诉决定的制约

1、公安机关的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与监察机关的提请复议

2、被害人的申诉或者起诉

3、被不起诉人的申诉

4、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拟不起诉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

  

不起诉的救济程序

1)被不起诉人的救济(只能针对第二类;申诉的机关

  对酌定不起诉的决定不服,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诉。检察院认为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决定;认为应撤销不起诉决定而提起公诉的,报检察长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

2)被害人的救济(三类都可以申诉;申诉的机关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上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上级检应在3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复查决定应送被害人和作出决定的检,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3)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4)公安机关的救济(三类都可以;复议——复核

  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向同级检察院要求复议;检察院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后3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30天内作出复核决定,送交公和下级检。经复核改变决定的,应撤销下级的不起诉决定,交下级检执行。

  

刑诉法新增点:审查起诉中的认罪认罚

  增加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将[第169条]改为[第172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刑诉法新增点:自愿认罪的辩护人帮助

  增加一条,作为[第174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成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1. 要求当事人写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然后将法律意见书,一起寄给检察院,效率比较快。

2. 尚未完全丧失:为什么不是全部丧失?因为如果是完全丧失就不可能到这一步。

3. 上述人员在民法上统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刑诉法新增点:自愿认罪的量刑建议规定

  将[第172条]改为[第176条]: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本章思考题】

1、刑事起诉的功能是什么?

2、如何审查起诉?

3、如何理解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公诉时的案件移送方式的改革?

4、不起诉有哪些类型?其各自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5、对不起诉决定的制约方式有哪些?

  

  

第十四章: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一、庭前审查

1、庭前审查的概念

  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

2、庭前审查的内容和方式

  管辖、主体、证据、附卷财物、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手续、是否属不追究刑责的情形

3、审查后的处理

4、审查的期限:7日

1)《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条]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

  (五)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

   (六)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七)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八)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

  (九)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二、庭前准备

  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1、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2、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3、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5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4、开庭3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5、开庭3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

6、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7、明确了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范围。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3)社会影响重大的;

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解释》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8、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程序与证据】

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3)是否申请调取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4)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5)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6)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7)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8)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1)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

2)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3)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

4)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1. 学生拿着身份证可以去法院旁听。法官怕媒体记者旁听,开庭公告的录音录像需要经过审判长同意,怕你偷录。

  

【课堂练习】

1、(2003年多项选择题第64题)人民法院在受理某泄露国家机密案后,决定不公开审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A.应当在开庭审判3日以前公告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B.应当在开庭审理时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C.应当公开宣告判决

D.不应当公开宣告判决

  

三、法庭审判

  1、开庭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

  5、评议和宣判

  

1、[宣布]开庭

  审判长查明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审判长查明当事人的身份;告知权利;回避、新的证据、自行辩护、最后陈述。

  

2、法庭调查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被告人相当于民诉中的答辩,但经常简短问是否认罪】

3)讯问、发问被告人,发问被害人

4)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核实证据【检察举证—质证】

5)调取新证据【被告人举证—质证。三性】

6)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1. 民诉的法庭调查很简单,基本上两种模式:举证模式(双方举证质证)

  

3、法庭辩论

[第二百二十九条]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公诉人发言;

(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被告人自行辩护;

(四)辩护人辩护;

(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简单一两句话】

1. 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最后陈述”,而是称之为“最后意见”,而且不一定都要讲的,但是刑事诉讼法的“最后陈述”是必定要讲的。

5、评议和宣判

1. 模拟法庭、法律文书。刑事案件的模拟法庭比较难。法官开庭前会议提醒不能乱来。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3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5-6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管辖、补充侦查等不算在里面。

[第一百五十八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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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PPT】第13章:审查起诉.ppt

PPT】第14章:第一审程序.ppt

  

【课堂总结】

不起诉的种类、适用条件、程序、决定制约、救济程序;

庭前审查的概念、内容、方式、处理、期限;

庭前准备的工作;

法庭审判的流程。

  

【标签】

不起诉免除刑罚证据救济申诉复议复核审判审理调查辩论

  

20200706_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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