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承担,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特殊情况,法院裁定由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制度。
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2、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3、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4、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1. 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视为继承。放弃继承的直接执行。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相互谅解和让步,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批准,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执行和解是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特殊方式。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2)执行和解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可申请恢复执行原执行根据。
1. 刑法中有虚假诉讼罪。执行终结、不能和解、执行中止、终本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 执行裁定书中的终本裁定,后面一定要写这么一段话:裁定本院(案号)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裁定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为发生了特殊情况而暂时中止执行程序,等特殊情况消失以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应当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的裁定中止执行。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执行规定》第102条。
2、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不得改变中止执行前的财产状况和事实状态。
执行终结,又称执行终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继续进行已无意义,从而由法院裁定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是指执行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因为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而受到损害时,法律予以救济的制度。
执行异议,又称为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参加执行程序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主张权利,从而向法院提出的异议。
(3)提出执行异议的理由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主张权利。
(4)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回转,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或执行结束后,由于据以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其他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由人民法院重新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将执行所得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原来的债务人,使财产权利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一种制度。
(1)必须具有对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作出明确否定的新的法律文书。
(2)必须是原法律文书已经由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已经终结。
(3)必须是根据新的法律文书,已经获得执行所得的人丧失了取得财产权利的依据,并拒绝返还其所得财产。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或其他民事权益。拒绝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债务人实现执行根据中所确定义务的各种方法和手段。
1、根据执行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可以分为对财产的执行措施和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2、根据执行行为能否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可以分为直接执行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和代执行措施。
3、根据执行措施能否直接达到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目的,可以分为控制性执行措施和处分性执行措施。
对金钱的执行措施,包括对义务人现金、存款和收入的执行。对义务人现金的执行,主要是采取义务人直接交付现金或者由法院转交的方式执行。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采用封条就地封存被执行人的财产,禁止被执行人、其他人转移和处理的措施。
(2)扣押,是指人民法院把被执行人的财产转移到一定的场所,不准被执行人对该财产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措施。
(3)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以公开竞价方式卖给出价最高者,并将所得价款交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措施。
(4)变卖,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已经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经过拍卖而直接以一定价格卖出。适用变卖的财产,通常是无法拍卖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不需要拍卖的财产。
1. 【案例】2005年李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自己房屋前通道处建了一座15平方米的房子,影响了邻居王某的正常通行。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碍,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在判决确定后10日内拆除违章建房。判决确定10日后,李某拒不履行判决,于是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执行员通知李某拆除违章建筑,但遭到李某拒绝。对此,法院院长签发公告,限期李某履行义务。但是,李某逾期仍不履行。法院执行员委托有关单位拆除李某的违章房屋,并决定拆除违章房屋所花费的2546元由李某支付给该单位。
搜查,是指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可以对债务人的人身及其住所、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查找被隐匿的财产。
(2)搜查人员搜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
(4)搜查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员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写明。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计息期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的次日开始至履行义务之日止。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债务人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应当由其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3)实体救济方面,仅有的案外人异议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争讼程序法理和正当程序保障原理。完善执行救济制度,是我国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私法说、公法说和折中说。私法说认为,执行拍卖是私法行为,属于一种特殊的买卖契约,应该适用拍卖法来调整。公法说为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说。该说认为,执行拍卖属于公法上的强制处分行为或执行行为,不同于私法上的拍卖。折中说认为,执行拍卖兼有公法处分和私法买卖的双重性质和效果。学者对此尚未取得一致的认识,并因此对立法和司法产生影响。
4、某实业公司起诉某化工厂,请求法院判决该化工厂给付货款9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及利息。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2)自1999年8月29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5、利率计算利息。判决宣判后,化工厂既未上诉,也未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实业公司遂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化工厂没有能力偿还实业公司的货款及其利息,但是自1993年以来该化工厂共有到期债权600万元之多。执行人员将化工厂到期债权的情况告知实业公司,于是实业公司申请法院执行化工厂的到期债权,来偿还自己的货款及其利息。问:如何合法执行化工厂的到期债权?
【最后一堂课】完
【回顾笔记】民事诉讼法-张喻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