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1)侦查监督有利于保证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证办案质量;
(3)侦查监督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水平,督促其严格依法办事,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
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规定的;
1、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
2、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全面审查,并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确立的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3. 法律关系: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不调整的关系就不是法律关系。要素: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客体(行为/物/智力成果)、内容(权利义务)。例举:买卖是法律调整的,所以买卖关系是法律关系。当你妈和你女朋友掉下水,你和你妈是法律关系,有法律义务,你和你女朋友不是法律关系,所以没有营救义务。法律事实的构成有三种:行为、事件、事实行为。买东西是一种行为,出生死亡是事件,与人的意志力无关。物权是绝对权,占用/使用/收益/处分。
9、有无附带民事诉讼,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审查起诉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制作案件审查报告,提出起诉、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拟不起诉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补侦完毕移送检察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1)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难点——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2)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3)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疾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中止审查。
(4)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的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照常进行。
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起诉决定,代表国家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2. 起诉书结构:身份信息、案件构成、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
4.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当事人,写法律意见书,往往是做心理安慰,问问被告人有没有其他证据。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与案件事实不相符合时,追加、补充或者变更指控的一种诉讼活动。
又可称为“撤回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发现本不应该起诉或不必要起诉时,撤回已经提起的控诉的诉讼活动。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提起公诉在刑事政策上没有必要性,或者起诉证据不足,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1. 以前称为免于起诉。有人说“不起诉”这个词不科学,需要更改为“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词语,包括了认为不能起诉的意思,所以认为检察院已经提前使用了法院的起诉权利,代替法院进行审判。
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由检察长决定。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1)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已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2)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1、犯罪嫌疑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刑应追究刑责,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3、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构成犯罪的;
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82 条第1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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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