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200702,模拟法庭Ⅰ-杨芳

【课堂笔记】20200702,模拟法庭Ⅰ-杨芳

  

【参与人员】

法官1:叶

法官2:罗

法官3:陈

法官4:刘(审判长)

法官5:柯

法官6:黄

法官7:彭

书记员:温

被告人:叶(程振贤)

证人1:陈(胡 洋)

证人2:黄(刘海月)

证人3:沈(潘彩云)

证人4:施(黄 晨)

控方1:卢

控方2:黄(书记员)

辩方1:黄

辩方2:叶

  

【庭审流程】

一、书记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以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二、书记员,宣布法庭秩序、宣读法庭纪律。

三、法官(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被告人(程振贤)入庭,核对信息。

五、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六、公诉人、辩护人对被告发问。

七、公诉人、辩护人对证据进行举证质证。

八、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公诉意见、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意见。

九、证人(黄晨)出庭作证。

十、被告人最后陈述。

十一、审判长宣布闭庭。

  

【教师总结】

1、整体评价:

程序问题、技巧性问题、实体内容问题,做一个总结和归纳。审判长、控方、辩方,精心做过准备。流程要先人证再物证,刚刚流程把人证漏掉了。在刑事案件当中,证人是否必须出庭?其实刑事案件证人的出庭率是非常低的,很多刑事案件的证人是不愿意出庭的。刑事案件并不要求证人必须是出庭的。

1. 关于证据:一证一质是法律规定的。前段时间在海口,法官把律师呵斥,把律师赶出法庭的那个小视频。法官把律师赶出法庭,剥夺律师的权力。但是我们有时候也要体谅一下法官。刑事案件很多时候的证据是非常庞杂非常多的。需要一证一质,要把事实弄清楚,但是如果有些没必要的或者开庭前已经质证过的,是可以成组质证的。

2、证人证言:

如果我们的公诉人没有要求证人重新作证,我们的被告人也没有要求证人出庭作证。那证人要不要出庭作证要看法官的判断,如果认为已经把事实给弄清楚了,没有异议了,那么也无需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如果原告没有要求,被告也没要求,如果法官你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传召证人出庭作证,这必须是在需要的情况下。但是如果大家都没有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来进行质证,这都是认可的。所以这是关于一个证人出庭作证的啊,可能之前也是忽略了这样一个细节。

3、程序问题:

把质证阶段和辩论阶段这两个程序的实质内容搞混淆了,所以导致前面的质证阶段很长,里面包含了辩论的内容,导致整个庭审的辩论环节上演两句就结束了。其实,刑事案件的庭审最关键的环节就在于辩论阶段。而此次庭审似乎是没有做辩论就结束了,那是因为把本应该在辩论阶段辩论的内容放到了在举证质证阶段去进行了。其实这样的话会让法官摸不着头脑,对书记员要求也非常高。

4、语速问题:

真正庭审当中,经常会要求,无论是原告、被告、公诉人、辩方,语速说慢一点。因为庭审结束了。大家还不能够离开法庭,需要等待书记员把庭审笔录打印出来,由双方确认无误,签字之后才能够离开法庭。必须是有这个程序,所以语速不说慢一点,记录不下来,到时候要放入卷宗,比如说要二审,这些都要把它送到二审法院去的,而且当事人也可以查阅了。所以经常会有律师就被法官呵斥说慢一点。

5、实体问题:

刚刚法官有归纳了整个庭审的焦点,有提到了关于一个交通肇事,这前面你们在对于这个车速是不是过快的争论,目的是什么呢?在质证阶段,你每拿一组证据出来,得有一个证明的目的、证明的对象,只有围绕证明目的和证明对象,再结合证据的三性: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去展开。才能够让法官从你提供的那个证据里面去做一个区分,区分哪一份证据能用哪一份证据不用,把这些有用的证据合在一起形成一个证据链条,证明有可能是证明控方有可能证明辩方的观点是成立的。

6、控方:

公诉人让我觉得蛮有人情味的,他不仅提出了有罪,而且他还提出了可以因为有一些法定原因,可以酌情减轻,定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7、辩方与交通肇事:

辩方需要辩护什么?(1)无罪;(2)他罪;(3)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可以酌情减轻(公诉方已提出)。所以无外乎就是构成他罪(交通肇事罪),虽然公诉方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的,但是法官是有权利改判他罪的。所以辩护人的选择就是:(1)构成他罪;(2)无罪。如果构成他罪,即交通肇事罪的话,那也要围绕着这个展开。但是辩护人围绕是车速快还是慢,这车速快和慢跟交通肇事罪无关。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罪,结果:至少是一人死亡。在这个案件当中,如果要构成交通肇事罪,想一想交通肇事罪的受害人是怎么死的。两种死法:(1)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立即即刻死亡的;(2)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当场没有立即死亡,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此案中,如果辩护人要走交通肇事罪的话,这个问题是绝对不能够回避,程振贤到底是什么时候死的了?是不是交通肇事直接造成的了?而如果要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其实跟交通肇事这个行为就没有任何直接联系了。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要是打主观方面。这与交通肇事不一样,一个是结果客观方面,一个是主观方面。其实如果辩护人定交通肇事,程振贤也是有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的,比如说:(1)骑电动车后座是不能载人的;(2)要求骑电动车要带头盔。思路不同,但是如果没有抓住他不是当场死或者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即使你能够证明他有违反道路管理交通法规的行为。你也不能定交通肇事罪。

8、控方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公诉人提到一个细节,就是关于头上那个4厘米的指甲盖大小的这个伤口,这个思路是非常正确的,就是要从这些证人证言证据里面找出被告人存在过失的证据或者事实,这个其实找的非常好的。

9、被告的主观方面:

大家没有围绕着到底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要么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要么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其实整个最后我觉得归纳出来的案情焦点就应该是这个,而你们的辩论也应该就是围绕着这个焦点展开的,到底存不存在过失。这是很关键的问题。

10、实践报告:

整一个案件每个人都有参与在这个案件当中,首先是你自己准备这个案件的过程当中的收获是什么?心得是什么?其次,本次开庭你觉得整个庭审过程当中,就像我们刚刚分析的那样,你觉得存在哪些问题?可以从哪些角度分析?把这些写到我发给你们的实践报告。回头把所有资料都发给你们,这些是你们这一次模拟法庭的劳动成果,我会把它总结汇总,到时候再发给你们。

  

【庭审笔录】

 审 笔 录

(程振贤过失致人死亡案)

  

庭前准备阶段

时间: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地点:江山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是否公开审理:是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刘   审判员:叶、黄

书记员:温

公诉人:卢

记录员:黄

被告人:程振贤(男,叶扮演)

辩护人:黄

辩护人:叶

证人1:胡 洋(男,系刘海月妹妹的男朋友,陈扮演)

证人2:刘海月(女,系程振贤朋友,黄扮演)

证人3:潘彩云(女,系案发宾馆老娘,沈扮演)

证人4:黄 晨(男,系案发宾馆老板,施扮演)

   

书记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以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书记员:公诉人是否到庭?

  公诉人:到。

  书记员:辩护人是否到庭?

  辩护人:到。

   

宣读法庭纪律:

  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公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6、携带通信工具请关闭;

7、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员:请大家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卢、黄,辩护人黄、叶已到庭,证人已在庭外等候出席,被告人已在羁押室候审,开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

   

审理准备阶段

  审判长:江山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对江山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就被告人程振贤被控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现予公开开庭审理。(敲槌)请法警提被告人程振贤入庭;

  审判长:首先核对被告人程振贤身份,请被告人自报身份信息。(查明被告人身份:姓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被告人:本人程振贤,出生于1989年9月23日,汉族,海宁省,初中文化,在华盛电子厂工作,户籍地海宁省武鸣市彩云县禄水乡清湖区雷打浦四巷8号,现住址为海宁省江山市北湖区小石镇华盛电子厂宿舍。

  审判长:程振贤,你曾经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注:若有,追问何时何地因何事)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程振贤,你有没有收到江山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何时收到?

  被告人:收到,不记得日期。

  审判长:今天本院在江山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由江山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程振贤过失致人死亡一案。

  本案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叶、黄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温担任本案庭审记录。江山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卢出庭支持公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被告人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吗?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享有辩护的权利,除所委托的辩护人有权辩护外,被告也有权自行辩护;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调取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重新鉴定,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对案件有什么意见和要求,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对于上述权利,被告人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

   

法庭调查阶段

1、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详见起诉书)

  审判长:被告人程振贤,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与你收到的起诉书是否一致?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人:清楚,一致,无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程振贤,你是否要将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向法庭做简要陈述?

  被告人:2016年3月24日晚上10点,我接到小龙电话约我喝酒,喝到凌晨2点多,他喝醉了,让我开车送他回小潭,路上撞到违章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我们摔倒在地上,因不知他家具体地址,我找了朋友把他送到旅馆,第二天房东告诉我他出事了,我到旅馆看到他出事了打电话报警,警察确认他已死亡,这就是经过。

  审判长:那你对检察院的起诉认罪吗?

  被告人:我不认罪。

   

2、发问阶段: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对被告人程振贤发问?

  公诉人:不发问。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问题要向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有,我问一下被告几个问题。请问是被告人报警的吗?120呢?

  被告人:是医生打的报警电话,我打的120。

  辩护人:你说当时离开你手受伤了,所以没有锁门,只是把门关上是吗?房门是怎么样的?

  被告人:因为手受伤,所以只把门掩住,没有反锁,一般人都可以打开。

  辩护人:当时热敷毛巾是否有血?

  被告人:没有血

  辩护人:知道张龙割胆了吗?

  被告人:喝酒的时候有听他提过。

  辩护人:以前有接触过相关医学知识吗?

  被告人:没有,初中文化。

  辩护人:当时你手受伤了吗?

  被告人:对,所以我去小谭医院处理伤口了。

  审判长:打断辩护人,请注意发问方式,不进行引导。

  辩护人:当时车速是多少,有无酒精测试?

  被告人:应该是30km/h,忘记了。

  辩护人:公安机关是否有问你什么时候过失致人死亡?

  被告人:我如实回答当时经过。

  辩护人:审判长,辩护人发问完毕。

  公诉人:申请提问,想问被告当时去医院为什么没有带张龙?

  被告人:我和朋友小月一起去医院,我手受伤了。

  公诉人:你有一个意识清醒的朋友,为什么不和朋友带张龙一起去医院呢?

  被告人:我检查了他身体没有大碍,没有流血,他喝醉睡着了,我就想给他休息。

  公诉人:我请示出示证据二尸体检验鉴定书。

  审判长:打断,还未到举证阶段。

   

举证质证阶段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举证。(提示:控辨双方分组举证、论证)

  公诉人:第一组是证据二,关于被告说张龙身上没有明显伤痕,可是尸检报告表明张龙前额有1×4厘米擦伤,是一个不小的范围,有如成年女子食指半根的范围,是明显的外伤,被告手受伤都会想去医院,为什么对被害人头部的伤没有送去医院。这证明了被告对张龙的伤有过失。

  被告人:我不懂这个报告。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首先,被告人没有受过专业医学培训,也没有经历过类似情况,所以他无法判断被害人有无内伤。在他们摔倒后,他是确认了没有外伤并将其送至旅馆,确保其处于一个安全的环境。他的外伤比较明显所以他才和朋友去医院,并且根据刑法129条和解剖尸体原则第2、3条规定,凡经过现场尸体外表检验还不能确定相关问题的,应该要做全面尸体解剖,但是法医仅仅对头部进行检验就单方确定张龙的死因,我方认为此结论不妥,而且张龙割过胆,死因存在疑点。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继续举证,第一组是证明被告人对张龙的死亡有过失。第二组证据是证明被告人的驾驶行为和张龙的死亡是有因果关系的,这些情况都不该夜间驾驶电动车,导致头部颅脑损伤死亡, 对于程振强饮酒驾驶的酒精浓度测试,从事发2时许到第二天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时间至少已过9小时,对于酒精浓度测试无太大参考价值。被告人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证据6)自称当时酒后头晕,他的电动车没有夜灯,而此时不该夜间驾驶电动车。对于车速大约30公里可采取被告人询问笔录,被告人称车速太急,只能急转弯但还是撞到小货车了(证据1),撞倒后程振强几十秒后才能爬起来,且被害人张龙符合钝性暴力作用致头部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证据2),以受伤的严重情况即可相以印证。根据国家标准管理程序,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超25km/h,禁止改装。《交通法》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综上,被告人存在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驾驶行为。陈述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对该组证据有无异议?在此法官提示:有无异议的意思是辩护人就公诉人所提及的证据所涉及到的真实合法关联性就此展开,举证质证,其他无关观点请稍后在其他环节进行阐述。请辩护人就此发表意见。

  辩护人:请问刚才他提出的证据是哪一组,因为顺序没有听清楚,请问是哪一份。

  审判长:检察官刚才出示的是否是第二组证据?

  公诉人:是的,不,不是第二组,是证据2,尸检报告,还有证据1。

  辩护人:请问是连续举了两组吗?

  审判长:公诉人你是否就你所出示的两组证据所要证明的是关于被告人就张小龙的死因有因果关系?

  公诉人:还有一组证据,和刚才的证据一起证明程振贤对张龙的死亡是有过失的。

  审判长:辩护人手中是否有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清单?

  辩护人:有,现在我对一份现场勘验笔录表示有异议。

  审判长:好,那你就这三组证据进行质证,现在开始你的质证。

  辩护人:我们承认他的合法性真实性,但是在相关性上我们有一点疑问,他只能证明当时现场是发生过剐蹭的,并不能证明他当时所说的超速行驶行为,就是并没有根据地上的痕迹尝过或者是之类的进行计算,然后第二份法医学检验鉴定书,我们对合法性和真实性也是表示承认的,相关性也是我们辩护人刚刚所提到的,他明知曾经割过胆的,仍然喝酒,所以他发生这种意外的话,跟一般人撞车不一定会导致死亡后果的,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也没有做全面的检验,就以此断定死亡,和前面勘验笔录中的撞车行为,我觉得再此证据相关性,证据链比较薄弱。 

  审判长:稍等一下,请控辩双方将你们的语速稍微放缓,以便庭审笔录的记录。

  辩护人:刚刚公诉方提到的是第6号询问笔录,其中想证明的内容在起诉书中写的是他是从网上认识张龙搭载醉酒的张龙撞上了小车,我们对这份口供的真实合法性都是表示承认的,但是我们刚才也说到,他的车速只是程振贤自己表述的,而且他并不知道张龙是割胆了的,此处在询问中也有体现,此处可联系上面法医学报告。

  审判长:辩护人请将你的语速再放缓一点。

  辩护人:不好意思,公诉方是想证明程振贤驾驶电动车搭载张龙,因为其喝酒而车速过快,因此撞上了违章停车的小货车,还导致张龙身上有内伤,是导致死亡的原因,但是我们刚刚也说了,张龙身体不同于一般常人,还有当时程振贤的驾驶行为是否因为超速或喝酒而违反了。不好意思。请问刚才到哪里了?

  审判长:不要紧,请你继续发表质证意见,庭审笔录在庭审结束后还会交控辩双方签名的。

  辩护人:好,就是我们想说明的是公诉人所提供的3份证据索要证明的因果关系并不是只有一种可能性的,如果是正常人经历这种情况通常不会死亡,所以这份法医学检验报告不够全面,针对者三份证据,我们的意见暂时就这么多。

  审判长:好,请问公诉人是否还要继续举证。

  公诉人:不需要举证了。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是否还有证据要出示?

  被告人:额。。。我哪有证据啊,没有了。

  辩护人:没有了

  

归纳争议焦点

  审判长: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庭认为,双方存在的争议焦点有以下几点:

1、被告人程振贤的驾驶行为该如何定性?

2、被告人程振贤对死者张龙的死是否具有预见能力?

3、被告人程振贤对死者张龙的死是否存在过失?

4、张龙之死和程振贤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审判长:公诉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公诉人: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审判长,我们的公诉意见是被告人因疏忽大意致被害人死亡,该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社会危害性小,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在被害人摔伤后多次观察并照顾,且主动积极配合警方调查,态度良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符合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作自行辩护。

被告人:我当时,反正我就觉得我很冤枉呐!我哪知道他没流血他也会死的,对吧。我好心送他去医院你们这样子说我,是我把他弄死的,我觉得我很冤枉啊,还有,我当时已经尽到我的义务了,我当时已经检查了,也没看到流血也没看到伤痕啊,对吧。我还找朋友把他送旅馆去休息,当时我们走时他还像正常人一样呼呼大睡啊,哪知道第二天就没了,是吧,好吧,我的意见陈述完毕了。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法官同志我有一点疑问就是,起诉状里是有其他证人的笔录的,请问他们有出庭作证吗,没有的话,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是要打折扣的,或者说对他们所供述的证人证言进行质疑,请问公诉人是否有证人要出庭。如果他不请证人出庭,我们就对起诉状里的几位证人证言表示质疑表示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请问你们起诉状里的证人证言是否请相应的证人出庭作证?如果你们不对证人证言进行举证质证的话,那我们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公诉人:那我们控方申请证人黄晨出庭作证。

书记员:证人请进。

证人:证人到庭。

审判长:证人你应当如实作证,否则将依法追究你的法律责任。证人黄晨,你听明白了吗?

证人:听明白了。

审判长:好,那就你所证明的情况发言。

证人,我把当时的情况说一遍,2016 年 3 月 25 日凌晨 3 时许,我在小石镇小潭汽车站对面出租屋睡觉,我是出租屋的房东,有四个人来我出租屋租房住宿,四个人是三男一女,其中一个男子是喝醉酒的,女子对我说:“我朋友喝醉酒了,要在这里住一晚。”当时是女子付房费的,包了 208 号房一晚,50 元人民币,40 元房费,10 元押金。然后他们就把醉酒男子送到房间睡觉,过了一会,除了喝醉酒的男子其他三人都下来了,我对他们说:“你们最好留一个人看住喝醉酒的人。”他们说:“好的。”然后一男一女又上去了 208 号房,另外一个男子就离开了。过了一会,那一男一女又下来了,我又叫他们留个人来看着喝醉酒的男子,一男一女答应了,但是他们过了一会就离开了,没有人留下来照顾喝醉酒的男子。直到2016 年 3 月 25 日 11 时许,我妻子(潘彩云)电话通知我:208 号房的租客脸色发黑,没有反应,你快来看一下。我马上赶到 208 号房。我看见那名男子脸色发紫,身体发黑,躺在床上,我过去摸了男子的手还是暖的,我就打 120 叫救护车,然后又通知了租房的女子。大约过 10 分钟,昨晚租房的女子和其中一个男子来了。随后救护车也到了,医生过来检查醉酒男子,但是医生说男子已经死亡,然后就再打 110 报警的,事情经过就是这样。

审判长:公诉人就以上证人所述证言你要证明什么情况?

公诉人,我想证明在程振贤在离开时,提醒了最好有人留下来照顾张龙,这个提醒我想应该让程振贤有所警觉,他自己也是喝酒的人,他清楚酒后可能会有意外发生的可能,就算一开始他喝酒没想到,但经提醒,他应该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但因他疏忽大意,所以我认为他对张龙的死亡是有过失的。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要对证人发问吗?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有的,就是我想问黄晨,刚你说是你妻子给你打电话说张龙有情况让你上去,是你打的120是吧?

证人:对啊,是我打120叫救护车。

辩护人:然后我还想问,在公诉方提供的询问笔录上你有说旅店有摄像头的吧?

证人:我们店是有摄像头的。

辩护人:那你当时有无提供摄像呢?

证人:公安机关已经到我的出租屋提取了。

辩护人:好,还有就是当时是你跟程振贤一起把张龙抬出旅店的对吧。

证人:没有,我是120到后,医务人员抬出去的。

辩护人:好,那当时你看到张龙的鞋子和袜子是穿在脚上的呢还是说他当时赤脚的。

证人:这一点我没注意,记不清了。

辩护人:好的,谢谢,发问完毕。

审判长:公诉人,你所出示的证据清单法庭没有收到,不清楚你所提供的内容到底有多少组证据,到底有多少证人需要出庭举证质证,请问还有其他证据吗,如果没有就以上面出示的为准。

公诉人:没有了。

审判长:请问辩护人对举证质证环节还有其他疑问吗?请回答法官问题。

辩护人:刚刚公诉人是请了房东黄晨出庭,证明他已经提醒了程振贤要留人下来这个吗?

审判长:刚刚控方请出的证人所要证明的问题是:被告人对被害人之死具有过失的行为。请问公诉方就我刚刚所表达的观点是否是你想要说的?如果不是的话请你进行补充。

公诉人:审判长,是的。

审判长:辩护人,你对此你对此还有什么意见吗?

辩护人:首先他说是提供了摄像给公安机关,但是公诉方并没有在证据清单里提供摄像。所以这一份证人的口供的陈述是并没有佐证的。然后就是他说他曾经提醒过程振贤。他们要留人下来,提醒之后,他们已经是上去留人下来上去检查过,确定没有问题了,仍然是有呼吸打呼噜了,然后他自己身上是有伤的,他是确认过没有事情才去医院的,所以他这时的心理并不是过失的心理状态,他是没有这个能力预见到他会发生死亡,因为他看到死者已经安安全全的躺在床上有呼吸,睡得正浓,而他自己身上还是蛮满身血痕的。难道他要带着血一直守着他到天亮吗?他已经进了他能够所做的事情了。然后还是刚刚所说的,为什么他说已经提取了摄像,而没有把摄像作为证据列出来。好,我的意见就这么多。

审判长:辩护人,你刚刚所表达的观点实质上是属于辩论环节我们所要进行争辩的。刚刚只需要让你在举证质证环节进行对证据进行三项的判定。那你的举证质证是否已经发表完毕了。

辩护人:我补充一下,我是承认它的真实性、合法性,但是对相关性表示有异议。因为他说的事情,他说店里有摄像,但是没有提供摄像来佐证他所说的是否有提醒过他。

审判长:就对关联性表示有异议是吧?

辩护人:对,关联性有异议,还有,真实性也有异议。他的话不能够被佐证,没有摄像来证明,除了他的证言说他提醒过之外。暂时就这么多。

审判长:好,我们就以上补充的证人证言,我们再进行一点辩论环节的补充。首先,我们有请公诉人进行公诉意见的发表,就以上证据请发表你的意见。

公诉人:好的,审判长。我们的公诉意见是被告人因疏忽大意致被害人死亡,该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社会危害性小,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审判长,以上就是公诉方的意见。

审判长:刚刚审判长是想问你就以上你出示的证据是否有新的观点的辩论意见要补充。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嗯,还是就以上这一个公诉意见为准是吧?

公诉人:是的。

审判长:好,那现在有请我们辩护人发表你的辩护意见,请补充你你的辩护意见。刚刚说过的就不用说了。

辩护人:嗯,好,我想请问是不是他们证据清单上的其他证人是不出庭了?

审判长:是的,这一点刚刚法官已经就此问题对控方做过确认了。请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辩护人:首先我们坚定的认为我们的被告人是无罪的,然后,根据《刑诉法》第55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的第三款有提出过,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然后在这个案件当中是存在了疑点的。首先,在起诉状上面,有两位证人是没有出庭的,我们对他的证据的证明力还有所想证明的内容表示有异议,不承认。然后就是,一个疑点,到底是谁报的120呢,程振贤说是他报的,但是房东黄晨说是他报的。然后就是既然房东黄晨说了,已经提供了摄像,但是为什么公诉方不向我们展示摄像?然后,补充想要他们想要证明的情况,就是在证人没有出庭的那个黄晨的妻子潘彩云的笔录里曾经提到过。门推一下就开了,但是程振贤说的是门起码是被带上的。所以这两点是有矛盾的。然后就是在潘彩云表述那个毛巾是有血的,但是程振贤所表述是没有血的。然后就是关于被害人的袜子跟鞋子,送上去的时候是穿了白色球鞋的,但是勘验现场的勘验笔录说明他是赤脚的,而且脱了袜子床上还有血迹。就是说如果门是没有带上的,又不能提供摄像。我们不能排除在这段时间程振贤离开之后,是否有其他人经过房间,然后发生了另外一些情况,加重了他的伤势,这是存在合理疑点的。就是说根据公诉方现有的全案证据所能推动出的这个事实并不是必然的,是存在合理疑点的。然后在这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状况下,公安机关不但没有深入去调查清楚这些事情,而是对我方当事人,进行了诱供的情况。就直接的问他,你是怎样导致过失致人死亡的,什么时候导致过失致人死亡的。但是过失致人死亡是一个法律用语,而且有诱导性质,一般的人是不可能完完全全能理解这个意思,能够理解他后面所说的,因为疏忽大意,应当预见我没有遇见才发生的状况,而且我们刚刚也论证了程振贤从实体上是不构成的,他的确应当预见但是他没有这个能力预见,但是公诉方没有跟他解释过这些情况,并用这样的法律词语去诱导他做出这样的供述。可是在程振贤听这句话来,可能只是我不小心发生了意外,尽管我努力挽救了,但是还是导致人死亡了。

审判长:辩护人,请问你的辩护意见发表完毕了吗?

辩护人:这是我们提出的新观点,发表完毕了。

审判长:好,公诉人请你就辩护人所发表的新观点,发表你的新的辩护意见,有没有?

公诉人:有。我一个个来说吧。第一,关于辩护人,证人没有出庭。那是因为我方对证人证言无异议,所以我方不申请证人出庭。并不能影响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这是对辩护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我觉得下面有个问题是比较严重的,是关于诱供的问题。我对这个问题先进行回答。我方认为公安机关的提问实属引导被告人陈述事实的方式,被告人的口供是公安机关办案的重要证据,而为了能更清楚的了解案件的客观事实,公安机关可以提问被告人一些关于案件事实的具体细节。同时,公安机关所提问题,对于被告人而言,仅需要对此如实陈述即可。所以我方认为,辩护方所提到我方有诱供这个行为是不存在的,这是关于被告方诱供的问题。第二,包括那个门被带上这个问题,程振贤说那个门在钥匙前面放上,他也没有说把门锁上,把后面那个说因为他没有把门锁上只是带上,所以后面店主也才能上去查看。稍等一下,我看一下笔录。这个门没有反锁也是可以在潘彩云的笔录上面所找到,与之对应。所以我方认为辩护人所提的问题有些重复且没有意义,这就是我方的意见。

审判长:好。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辩论要发表?

辩护人:嗯,我想补充一个说明刚刚的诱供行为表述还有一个,他当时撞车的时候,你是否看到张小龙具体撞到哪里,有没有撞到头部。但是按照常人思维,如果是电动车与汽车发生碰撞的话,有非常大的几率是人敲倒地受伤的,作为驾驶员的程振贤根本没有可能去一下子看到成小龙具体撞到哪里,更不可能在发生碰撞的时候扭头就看小龙的头部是否被撞倒。公安机关根据他所推测的事实去对被告人进行诱供,诱导他说出他所认为可能会发生的事实情况。然后就是刚刚公诉方提的,证人不出庭的话,是因为对证人的话没有表示异议。但是在案件当中也是刚刚所说的第五十五条,我们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证人所说的证人即使出庭了,但是他所说的口供并没有其他物证或者其他证据去佐证。更何况他现在不出庭。所以我们对他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的证明力是认为应该打折扣的。对,我的意见是这么说。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新的辩论要发表?

公诉人:我觉得我之前发表的公诉意见包括已经陈述了辩护人的问题,他的问题已经是属于重复提问,所以我方现在没有意见。

审判长:控辩双方现在是否有新的辩论要发表?如果没有的话,我们就进入下一审判环节。公诉人有吗?

公诉人:审判长,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好,那我们的法庭辩论就此结束。现在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被告人,请发言。

被告人:嗯,我这个人一生都没做过什么坏事情。如果我真的是有心要害一个人,我根本就不可能将小龙送到旅馆里面休息,还要检查他有没有事情我才离开。而且如果我看到他真的是留血或者有什么伤痕的话,我肯定会送到他去医院,而不是看着他流血什么的。然后还有一点就是,我一直都是兢兢业业的工作,然后从小就没有什么不良的行为,说句大实话,就是我一直都是一个大好人,然后现在遭受人家说我弄死了人,我就觉得很冤枉。我希望法官、各位审判人员一定要查清楚,还我一个清白。好,我讲完了。

审判长:好,由于本庭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关系还需进一步确认。合议庭也需要进行评议,所以本案需要待后进行研究,再另行宣判。现在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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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堂课】

【回顾笔记】模拟法庭杨芳

  

【课堂总结】

模拟庭审:《程振贤过失致人死亡案》

  

【标签】

模拟法庭

  

20200702_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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