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200702,商法学-王宁

【课堂笔记】20200702,商法学-王宁

  

【补充】

隐名股东问题

A.隐名股东:具有公司股东身份,但是未在工商机关登记

B.义务—例举

C.公司应当将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工商机关登记;发生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D.权利—例举—讨论

E.股东与公司纠纷如何处理?例举?

F.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订立投资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股东投资收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或者实名股东,投资或者不投资。

G.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如无合同无效情形,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则赋予各项股东权利。

1. 债权人不得以此为由,不得对抗债权人。现在明确了承担债务,不可以对抗债权人。

2. 名义出资人:挂名,实名,也叫实名股东。

3. 股东的投资合同是否有效?采用排除法,没有无效就是有效,相应获得股东权利。

  

H.合同无效情形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 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非国家利益称为什么?这种合同称为效力待定合同。

2. 国有企业国有公司,有个私人老板看见业绩不错,就想杀进来。签订隐名股东合同。因为是国企,所以损害国家利益。

3. 恶意串通,就是勾结,联合的行动。

4. 某甲通过贩毒获得很多钱,现在需要通过合法形式来表现有这样的收入,使得贩毒收入合法化。某乙有一家公司,双方签订隐名协议,某甲不登记成为股东。这种形式就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就是洗钱。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是广义还是狭义?狭义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称为法律,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称为普通法律。

  

I.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利的归属发生争议,前者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主张权利,法院应予支持。

J.名义股东以股东名册记载、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对方权利,法院不予支持。

1. 违法行为。股东利益的保障、投资利益的维护,参与公司企业的经营,最后不给,还拿跑了,于情于理合法,当时的法还没依据,只能谈情和理了。一切的一切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现在,还是认为保障更重要,登记相对更小。这就是为什么要支持的原因。

2. 工商登记

  

K.隐名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登记,法院不予支持。

1. 因为不符合人合条件。

L.公司债权人以实名股东未完成出资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范围内补充赔偿,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抗辩,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已经有股东权利,不可推卸责任。

M.名义股东赔偿后,可以向隐名股东追偿。

N.被股东,被老板现象。

O.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登记,冒名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P.需要保护身份信息,堵塞制度漏洞!

1. 央视栏目《经济与法》(现已停播)。

2. 制度漏洞到底在哪里?工商部门的管理太简单,要求不高,很容易出现问题,身份信息没有保护好,证件的流失。

3. 身份证复印件标明“仅用于”。

  

R.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以未完成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者补足出资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S.因为要保护被冒名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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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总结】

隐名股东的概念、义务、权利、合同无效情形、与名义股东的关系。

  

【标签】

隐名股东股东公司出资人名义股东冒名股东

  

20200702_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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