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200702,商法学-王宁
C.公司应当将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工商机关登记;发生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F.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订立投资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股东投资收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或者实名股东,投资或者不投资。
G.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如无合同无效情形,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则赋予各项股东权利。
1. 债权人不得以此为由,不得对抗债权人。现在明确了承担债务,不可以对抗债权人。
3. 股东的投资合同是否有效?采用排除法,没有无效就是有效,相应获得股东权利。
1. 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非国家利益称为什么?这种合同称为效力待定合同。
2. 国有企业国有公司,有个私人老板看见业绩不错,就想杀进来。签订隐名股东合同。因为是国企,所以损害国家利益。
4. 某甲通过贩毒获得很多钱,现在需要通过合法形式来表现有这样的收入,使得贩毒收入合法化。某乙有一家公司,双方签订隐名协议,某甲不登记成为股东。这种形式就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就是洗钱。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是广义还是狭义?狭义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称为法律,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称为普通法律。
I.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利的归属发生争议,前者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主张权利,法院应予支持。
J.名义股东以股东名册记载、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对方权利,法院不予支持。
1. 违法行为。股东利益的保障、投资利益的维护,参与公司企业的经营,最后不给,还拿跑了,于情于理合法,当时的法还没依据,只能谈情和理了。一切的一切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现在,还是认为保障更重要,登记相对更小。这就是为什么要支持的原因。
K.隐名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登记,法院不予支持。
L.公司债权人以实名股东未完成出资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范围内补充赔偿,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抗辩,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已经有股东权利,不可推卸责任。
O.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登记,冒名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 制度漏洞到底在哪里?工商部门的管理太简单,要求不高,很容易出现问题,身份信息没有保护好,证件的流失。
R.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以未完成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者补足出资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赔偿,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