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200629,模拟法庭Ⅱ-王厚伟

【课堂笔记】20200629,模拟法庭Ⅱ-王厚伟

  

【庭审流程】

08:11-08:59

一、当事人到庭

审判长:29柯

审判员:46刘

审判员:25黄

书记员:04陈

原代1:61苏

原代2:40林

原代3:08陈

被代1:59施

被代2:67伍

被代3:71叶

二、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三、法官(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五、审判长宣布本案基本情况

六、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宣读答辩状

七、原被告双方出示证据并进行举证质证

八、合议庭对本案事实认定和争议焦点进行商议

九、法官询问原被告对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

十、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原被告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十一、原被告双方发表最后陈述

十二、审判长宣布休庭

、书记员宣布退庭

  

【教师总结】

1、审判员在法院调查阶段,说法是“进入法庭调查阶段/举证质证的调查阶段”,交换证据是刑事案件比较多,民事案件比较少。

2、法庭辩论阶段。

3、总结陈词阶段,话比较少。

4、案件本身,原告有一个地方没有说到:少了钥匙是交接双方都清楚,被告在清楚下是明确风险的还仍然开回去。这个重点原告没有重点强调出来。

5、打官司一定要找到对方痛点打回去。

6、原告的第二个问题,在辩论阶段被告提出来的问题,被他绕进去,没有反驳回去,回应不足。

7、目前还不知道车是谁偷的,有可能偷车的人是一伙,结果不一样,刑事案件的责任对本案有直接影响。

  

【庭审笔录】

   

时间:2020  6  29 

地点: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原告:A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A市源城大道44号,邮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000000,法定代表人:甄××

原告代理人1:苏,系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代理人2:林,系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代理人3:陈,系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35岁,身份证号码:00000012345,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白水井23号

被告代理人1:施,系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理人2:伍,系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理人3:叶,系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书记员(陈):即将开庭审理,请肃静!现在请当事人和其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陈):原告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代理人1(苏):到。

原告代理人2(林):到。

原告代理人3(陈):到。

书记员(陈)被告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代理人1(施)到。

告代理人2(伍):到。

被告代理人3(叶):到。

书记员(陈):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  ②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除回避的理由外,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或有关国家机关反映,不得当庭提出; 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④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BP机和移动电话或有其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⑤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 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书记员(陈):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陈)报告审判长,原告代理人苏,林,陈,被告代理人施,伍,叶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柯):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审判长(柯):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代3(陈):无异议。

审判长(柯):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施):无异议。

审判长(柯):经审查,原、被告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活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现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A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黄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陈担任本案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将《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审判长(柯):原告你是否知悉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

原代3(陈):清楚。

审判长(柯):被告你是否知悉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

被代1(施):清楚。

审判长(柯):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合议庭人员,书记员,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审判长(柯):原告是否申请?

原代3(陈):不申请。

审判长(柯):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代1(施):不申请。

审判长(柯):各方当事人应当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切实履行诉讼义务,遵守法庭规则,服从法庭指挥,确保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审判长(柯):现在进入法庭调查阶段,由审判员黄主持。

审判员(黄):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代3(陈):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汽车或返还汽车价款人民币466,000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合同标的物为一辆白色宝马523LI轿车,汽车价格为466000元。当日被告支付了定金5000元,双方约定在2008年2月1日前被告到原告处自提汽车,并在提车时一次性付清余款461,000元。

2008年1月31日,原告与被告办理了车辆交接手续。原告的驾驶员在交付前曾用过主钥匙移动过车辆,但在交付时却找不到主钥匙,原告与被告协商先让被告把车辆开回家,原告向被告出具欠钥匙一把的欠条,被告表示同意。原告把车辆、备用钥匙和副钥匙两把钥匙交给了被告。

2月1日,被告以钥匙仍未找到为理由要求退车,原告同意并将车款466000元退回给被告,有转账记录为证。但当原告与被告一起到被告家里取车时,发现汽车于此之前被盗。随后被告的丈夫到公安局报案,车辆被盗的后果与原告交付过程中所遗失的钥匙之间的因果关系,公安机关对该案的侦查尚无定论。直到开庭前,两把钥匙一直由被告保管。并且被告至今仍无返还汽车之意。

我们认为:20081月31日原被告已经签字确认的车辆交接书,车辆已经交付给被告,原告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交付车辆义务的事实。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原告卖给被告的是光车,上牌,保险手续都是由被告自己办理,该汽车毁损、灭失的风险于法无据。20082月1日被告经签字的付款凭证,原告已经将车款466000元退回给被告的事实,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的规定,此法条很明确的界定了风险转移的界限是以交付为准。被告收到原告退还的购车款但没有交还汽车属于违约。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买受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时,出卖人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原告所交付的汽车不存在权利瑕疵,质量经过被告验收也不存在物的瑕疵,即被告主张汽车缺少主钥匙而被盗,因此不肯退还价款或返还汽车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支持。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汽车或者汽车价款人民币466000元。报告审判长宣读完毕。

审判员(黄):请被告宣读答辩状。

被代1(施):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答辩如下:

一、原告尚未全面交付履行交付义务,原被告双方虽然办理了车辆交接手续,但交接时,原告发现少了一把主钥匙,我方同意先将汽车开回家中,并由原告出具欠钥匙一把的欠条给我方,详见我方提交的证据欠条里面有详细载明了原告千黄某宝马车钥匙一把,汽车的主钥匙是可以控制车辆的,而副钥匙或备用钥匙只能打开车门和启动发动机仅此而已;所以主钥匙对汽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欠缺了约定或法定的品质的,视为物的瑕疵”;故本案中原告交付没有主钥匙的车辆,实际上是交付了有瑕疵的物,由此推定原告是没有全面履行交付义务的。

二、原告的交付行为存在瑕疵,应承担案涉标的物(汽车)毁损、灭失的风险。

原告认为本案适用《合同法》第134条关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的规定,认定应当由被告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责任。但本条的风险承担是指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致使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情况,该损失由哪方当事人承担的意思。我方认为小偷是先获得钥匙,后跟踪被告来实施盗车行为。被告汽车被盗与原告遗失钥匙有因果关系,并不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本案的主钥匙是由于原告疏忽大意所遗失。主钥匙的重要性在上述已经阐明了,原告丢失主钥匙的行为存在着过错,虽然公安机关尚未查明案涉车辆被盗是否是原告丢失主钥匙导致的,但不能排除该可能性。        

综上所述,案涉车辆被盗的风险应该由原告来承担。

三、案涉车辆被盗,本案中存在刑事犯罪。

案涉车辆被盗,原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详见我方提交的证据“报案回执”和“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本案中存在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也已经立案侦查,且案涉车辆系本案唯一的标的物,对于双方的争议具有重大的影响。我方认为法院应当按照 “先刑后民”的原则,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侦破、审理完毕,再恢复本案的审理。

综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答辩到此完毕。

审判员(黄):现在由原被告双方就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证据进行质证。由原告出示证据。

原代1(苏):

证据一,车辆交接书复印件,证明内容证明车辆已经交付给被告,原告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交付车辆义务的事实。

证据二,付款凭证复印件,证明内容购车款466,000元已经退回给被告的事实。

证据三,转账汇款单复印件,证明购车款466,000元已经退回给被告的事实。证据四,报案笔录。

证据五,李某某的讯问笔录。

证据六,吴某某的讯问笔录。

证据七,潘某某的讯问笔录证明以下内容,一,2008年1月29日双方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二、1月31日原告正式向被告交付车辆,并明确少一把钥匙,由业务员出具给被告欠条一份,被告接收,证明他对此瑕疵是明知的。三、1月31日被告提车后,宝马车和两把钥匙由被告保管,直到开庭前钥匙都在被告的手中。四、不能反映车辆被盗的后果和原告交付义务存在瑕疵之间的因果关系,举证完毕。

审判员(黄):现在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代1(施):证据一三性允许,但不确认其证明内容。我方是在签订该份车辆交接书才知道少了一把主钥匙,原告交付车辆的行为存在瑕疵,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交付义务,原告应当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故原告主张的内容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对证据二和三一幷质证三性予以确认,证明内容也予以确认。我方确实已经收到该笔工程款,对证据四到证据七一并质证,对其中潘某的询问笔录的真实性不予确认。提车时潘某称少了一个钥匙没事的,钥匙肯定能找到,你先把车辆提走,我写一张欠条给你。钥匙你明天过来拿。基于潘某的信誓旦旦的保证,被告才放心的先把车辆开走,且潘某也从未说过要去被告处取得车辆的话,潘某的询问笔录恰恰可以说明了原告向被告交付车辆时,明确是少了一把钥匙的,交付也的确存在着瑕疵。请合议庭注意的是,原告在证明内容中却承认了原告的交付行为是有瑕疵的,对于其他的证明内容予以确认。该新证据只能反映出车辆被盗的事实,并不能排除车辆被盗的后果,与原告丢失钥匙之间的因果关系。我的质证完毕。

审判员(黄):现在被告出示证据:

被代1(施):

证据一、欠条原件,证明2008年1月31日欠条载明"欠王××宝马523LI白色车钥匙壹把"。证明车辆虽暂时由被告开回家,但车辆交接尚未完成,原告的交付存在瑕疵的事实。 证据二、报案回执及询问笔录,证明案涉车辆被盗的事实,以及车辆被盗是因原告遗失钥匙所致的事实。

证据三、宝马车钥匙两个原物,证明被盗车辆的备用钥匙和副钥匙现仍由被告持有。被告的举证完毕。

审判员(黄):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原代1(苏):对被告证据一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我方认为“交付即移转占有”,汽车是否交付看汽车是否已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实际占有,少一把钥匙并不影响汽车的交付,我方把车辆和两把钥匙交给被告了,交接已经完成,合同履行完毕,不能因为少一把钥匙而否定车辆已经交付的事实。少一把钥匙的事实被告是知道的。对证据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我方承认车辆被盗的事实,但是被告无法证明车辆被盗事实与我方遗失的钥匙有法律因果关系,对证据三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证明内容也证实了,我方已经把车辆和两把钥匙交给了被告,且一直由被告保管。我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车辆被盗与我方没有因果关系。质证完毕。

审判员(黄):现在暂停十分钟,合议庭对本案事实认定和争议焦点进行商议。

审判员(黄):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庭认为以下事实是双方认可的事实:

1、2008年1 29日双方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

2、131日日原告正式向被告交付车辆,车辆由被告开回,原告少交一把钥匙并出具欠条一张;

3、131日被告提车后,宝马车及两把钥匙由被告保管,直至开庭,钥匙仍由被告持有;

4、21日日原告将购车款退回被告;

双方争议焦点有:

1、原告是否履行了交付义务?

2、原告的交付行为是否有瑕疵?

3、汽车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4、车辆被盗是否与原告遗失钥匙有因果关系?

审判员(黄):原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代3(陈):无异议。

审判员(黄):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被代1(施):无异议。

审判员(黄):现在进入法庭辩论阶段由审判员刘主持。

审判员(刘)双方主要围绕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对本案性质、法律关系、法律适用、责任承担等方面的意见。原告请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原代2(林):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综合本案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辩论意见,以供法庭参考,并请予以采纳。一、关于原告是否履行了交付义务。在1月31日时,原被告双方办理了车辆交接手续,原告则已经完成交付行为。关于车辆交付应以被告能够占有和支配该车辆为依据,而车辆钥匙仅是车辆所有人能够占有和支配该车辆的一种手段,对车辆进行交接,被告提取该车辆已经证明了车辆的交付事实,而且交接包括车辆整体和附件,少了一个钥匙不影响汽车的交付。交接完成合同履行完毕,不能因为少一把钥匙而否定车辆已交付的事实,且备用钥匙和备用钥匙在开庭前仍由被告持有。而主副钥匙的不同在于主钥匙与副钥匙使用有所差别,主钥匙可以开启后备箱。但副钥匙不能,其它的功能基本相同,备用钥匙则是需要插入钥匙口才能开汽车门,备用钥匙只是不如主钥匙,功能强大,但是并不影响使用。因此该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二、关于原告的交付行为是否有瑕疵,我国法律规定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我国合同法理论肯定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及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标的物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即为有瑕疵,本案原告所交付的汽车不存在权利瑕疵,质量经过被告验收也不存在瑕疵,只是在交付时才发现了一少了一把钥匙。根据公安局的笔录证明,原被告是同时发现少了一把钥匙,而且在交付时被告是明知少一把钥匙的,他还是接受了并且将车提走。不仅如此,原告当时还给被告出具了欠一把钥匙的欠条,则原告对此不存在过错。三、汽车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被告承担。首先在我们前面证明了汽车已经交付完成,合同履行完毕,根据合同法133条和134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了被告,该汽车毁损灭失时的所有权人是被告。如果让原告承担毁损,灭失的风险与法无据,其次被告没有举证证明汽车是用被告手上的两把钥匙之外的。第三把钥匙开走的,也就是没有证据证明我方少了一把钥匙与汽车毁损灭失的之间有因果关系。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已经就汽车完成了交付行为,且原告对汽车被盗没有过错,而被告的观点非但没有证据,更多的是一种推卸责任和主观想象。我的辩论完了。 

审判员(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2(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如下,关于原告是否履行交付义务及其交付行为是否存在着瑕疵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欠缺了约定或法定的品质视为物的瑕疵,原告只交付了车子和两把副钥匙,还欠主钥匙一把。但对于汽车来说,汽车的主钥匙是可以遥控控制车辆的,而副钥匙只能打开车门和启动发动机,所以主钥匙对汽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故本案中原告没有交付主钥匙,实际上是交付了有瑕疵的标的物,值得合议庭注意的是,原告在证据报案笔录中也承认了其交付的标的物是存在着瑕疵的,由此可知原告是没有完全的履行交付义务的。关于汽车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原告根据《合同法》第134条关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之规定,认为风险转移的界限是以交付为准,而认定汽车和副钥匙已交付,由被告承担汽车被盗的责任是不合理的。先前已经论述了原告并没有完全的履行交付义务,而且需要明确合同法第134条风险承担的定义是指买卖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该损失是由哪方当事人承担的意思,加上公安的笔录证明在交付前几分钟,原告的驾驶员还用着遗失的那把钥匙移动过汽车,到交付时却找不到了。小偷是先获得了主钥匙后跟踪被告来实施盗车。被告汽车被盗与原告遗失钥匙是有因果关系,并不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本案的主钥匙是由于原告疏忽大意所遗失,所以汽车被盗的责任应该由原告承担。被告的辩论意见陈述完毕。

审判员(刘):看来原被告双方就辩论意见都是一次性的,归纳总结好之后提出来的,那接下来我还是要问一下双方,你们是否还有新的一个辩论意见需要展开的? 

审判员(刘):原告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要提出的?

原代3(陈):没有

审判员(刘):被告?

被代1(施):被告这边还有一点新的辩论意见。

审判员(刘):请说。

被代1(施):本案中存在的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也已经立案侦查且车辆是本案唯一的标的物,对于双方的争议是具有重大的影响,我方认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5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就是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情形,我方认为且原告至今仍然未拿出案涉车辆的主钥匙我方有理由怀疑是原告将主钥匙交付给案外第三人,再由案外第三人到被告处将案涉车辆盗走,再到法院提起本次诉讼,不排除原告有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嫌疑和可能,恳请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侦破后,一切真相大白,水落石出,再回复,再恢复本案审理。我的答辩到此完毕。

审判员(刘):原告就被告新的辩论意见是否有不同的意见?

原代2(林):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我方是恶意诉讼。只是被告的一种猜测和主观想象。发表完毕。

审判员(刘):我们的辩论环节完毕到此结束。接下来进入当事人最后陈述,有请我们的审判长为我们主持庭审。

审判长(柯):我刚看到被告举手了,是还有什么答辩意见吗? 

被代1(施):我方针对刚才上诉原告说的再提出一点辩论,就是有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嫌疑是由公安机关那边立案侦查之后才能证明的,故我再重述一下请求就是说恳请法院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侦破后,才能知道原告究竟有无与案外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行为。我的辩论到此完毕。

审判长(柯):我们现在进入当事人的最后陈述,现在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原代3(陈):尊敬的法官,通过本案代理人我认为原被告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少了主钥匙是属于瑕疵履行,瑕疵履行被告明知且同意原告没有过错,风险已经转移。最后我请求法庭依法公正裁判,支持我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发表完毕。

审判长(柯):现在由被告发表最后陈述。

被代2(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恳请合议庭依法查明事实,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我的陈述完毕,谢谢

审判长(柯):由于本庭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关系还需要进一步确认,特别是被告所提出的本案是否关系到要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情况,本案需要待后进行研究再宣判,现在休庭。

书记员(陈):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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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总结】

模拟庭审:《少交一把钥匙,汽车被盗出卖人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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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

  

20200629_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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