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200629,刑事诉讼法-梁文生

【课堂笔记】20200629,刑事诉讼法-梁文生

  

第十二章:侦查

第一节:侦查基本理论

一、侦查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2、特征

1)享有侦查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2)侦查活动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3)侦查权行使的合法性

4)侦查程序性质的双重性:行政程序、司法程序。

1. 监察委不在刑事诉讼法管,而是在监察法。

        

二、侦查的任务

  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为打击和预防犯罪、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提供可靠的根据。

  侦破、预审——侦审一体化

  

三、侦查工作的原则

1、迅速、及时原则

2、客观、全面原则

3、深入、细致原则

4、遵守法制原则

5、保守秘密原则

  

四、侦查行为的法律控制

  侦查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侦查权缺乏有效规制

1、侦查行为的启动和实施过于随意,侦查手段易被滥用。

  事前审查:在侦查机关作出影响公民重要基本权利的侦查行为之前,应由裁判主体也就是法官来进行司法审查,由其作出决定,接受事前审查的侦查行为主要应包括逮捕、羁押、搜查等一些较严厉的措施。

2、违法侦查行为缺乏制裁,造成损害难以救济。

  事后审查:公民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进行救济,也就是提起行政诉讼。

  

五、侦查中的人权保障

  侦查中人权保护不足的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

1、不断地提高侦查的能力和水平;

2、改善侦查程序,贯彻程序法定原则、比例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使侦查行为诉讼化,侦查程序法治化;

3、逐步扩大和强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4、法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申诉控告】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二节:侦查行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

1)概念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

  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问题的一种侦查活动。

2)意义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意义:

① 有利于侦查人员收集、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查清犯罪情节,并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

② 可以为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或充分行使辩护权提供机会,同时保障无罪的人和其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免受刑事追诉。

  

2、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则

1)讯问主体特定,且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讯问地点与时间:

①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 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②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 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讯问程序;

  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的义务(刑诉法119条);

  侦查人员的告知义务(119第2款);

  个别进行。

  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20181026刑诉法新增)的法律规定。

  

4)讯问特殊对象的要求;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女未成年人,应由女检察官进行。讯问聋哑人,应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5)同步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6)制作笔录;

A.签字——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

B.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 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1. 重点保护律师自己。

  

7)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达5日】

1. 监察委留置的案件,无法会见,目前暂无法律规定。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1. 被害人称为陈述、询问,犯罪嫌疑人是供述、讯问。

1、询问证人的概念:

  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证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

2、询问证人的意义:

  有助于侦查人员发现、收集证据和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查获犯罪嫌疑人,揭露、证实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询问证人的规则:

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询问证人地点的选择,应当从有利于获取证言、保证证人作证的积极性方面考虑;

  

[第一百二十四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 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 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4)询问证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5)询问证人,应当为证人提供客观、充分地提供证言的条件;

① 保证安全。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② 询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否则证据无效,新270条增加的规定)

③ 步骤与方法:首先让他作连续陈述;禁止性规定:禁止采用刑讯、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

  

6)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

  

4、询问被害人的概念:

  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受害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的一种侦查活动。

  询问被害人的规则: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此外还要注意被害人的特点。

1)通过询问被害人,可以更多地掌握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

2)考虑被害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要注意分析其陈述是否合乎情理、有无夸大情节。

  

三、勘验、检查

1、勘验、检查的概念:

  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等进行勘查和检验,以发现、收集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行为。

  区别: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检查的对象则是活人的人身

2、勘验、检查的意义:

  及时发现、收集和固定犯罪的痕迹与证物,了解案件性质、作案手段和犯罪活动情况,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并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揭露、证实犯罪分子提供可靠的依据。

   

【课堂练习】

1、(2008年多选第73题)关于勘验、检查,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B.为了发现犯罪的证据,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拒绝检查的,可以强制检查

C.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D.勘验和检查的对象是相同的

【答案】D错

  

3、勘验、检查的种类和规则

1)现场勘验

2)物证检验

3)尸体检验

4)人身检查

5)侦查实验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 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第一百三十条]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 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 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1. 车祸现场如何保证保护现场?怎么判断是轻微的?

  

【课堂练习】

2、为确定强奸案被害人甲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况,侦查人员拟对她进行人身检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果甲拒绝检查,可以对她进行强制检查

B.如果甲拒绝检查,不得对她进行强制检查

C.如果甲同意检查,可以由医师进行检查  

D.如果甲同意检查,可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

【答案】BCD【分析】被害人不可以强制检查。

  

四、搜查

1、搜查的概念:

  侦查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2、搜查的意义:

  对于侦查机关及时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防止其逃跑、毁灭和转移证据,揭露、证实犯罪,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搜查的规则:

1)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3)搜查时应当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4)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5)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

  搜查完成应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到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7条:

  紧急情况是指:

1)可能携带凶器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发的紧急情况.

  

【课堂练习】

3、(2004-2-64) 某公安机关对涉嫌盗窃罪的钱某及其妻子范某执行拘留时搜查了他们的住处。在搜查时,因情况紧急未用搜查证,但钱某夫妇一直在场。由于没有女侦查人员在场,所以由男侦查人员对钱某、范某的:身体进行了搜查。搜查结束时,侦查人员要求被搜查人在搜查笔录上签名时遭到拒绝,侦查人员就此结束搜查活动。该案搜查活动哪些违反法律规定?

A.在搜查时因情况紧急未用搜查证

B.在搜查时钱某夫妇一直在场

C.由男侦查人员对范某的身体进行了搜查

D.侦查人员要求被搜查人在搜查笔录上签名遭拒绝后就此结束了搜查活动

  

五、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1、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

  侦查机关依法强制提取、留置和封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种侦查行为。

2、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目的:

  取得和保全证据

3、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规则:

1)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由侦查人员进行;

2)查封、扣押的范围仅限于与查明案件有关的具有证据意义的各种物品、文件;

3)对于查封、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当场开列清单,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4)对于查封、扣押的物品、文件,侦查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损毁或丢弃;

5)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时,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但不需要继续扣押时,应当立即通知邮电机关。

6)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7)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注意掌握:主体;对象,无关的应当在3天之内解除;查询、冻结,但不得扣划存款、汇款;不得重复

  通常与勘验、搜查同时进行。在搜查过程中进行的扣押,应当遵循搜查的相关程序。同时扣押物证、书证又是一种单独的侦查行为,可以单独进行。附带进行时,凭勘查证、搜查证即可扣押,单独进行时应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但是扣押时不需要出示单独的扣押证。

  扣押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应当会同在场的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见证人、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回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1. ***注意:侦查人员个人无权决定扣押邮件、电报,须经公、检机关批准。

2. 勘验、搜查里面,可以包括扣押。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扣押、冻结的款物,是指依法冻结、扣押的违法所得、其他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

  公、检只能查询、冻结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而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嫌疑人死亡的,对应当依法没收或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法院裁定通知冻结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课堂练习】

4、(2003-2-67)公安机关在侦查林某贩毒案时,对林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并对搜查过程中所获取的毒品及其他有关物品进行扣押。有关本案的扣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进行扣押时,应当出示扣押证

B.进行扣押时,不必出示扣押证

C.扣押物品时应当制作扣押物品清单

D.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其中被扣押的某些物品与本案无关时,应当在5日以内返还物品持有人

【答案】BC

  

六、鉴定

1、鉴定的概念和分类:

  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并作出鉴定意见的一种侦查行为。

2、鉴定的规则:

1)鉴定人的资格;

2)侦查机关应当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

3)科学鉴定;

4)对人身伤害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5)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6)鉴定人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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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PPT】第12章:侦查.ppt

  

【课堂总结】

侦查的概念、特征、任务、工作原则、行为控制、人权保障;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意义、规则;

询问证人被害人的概念、意义、规则;

勘验检查的概念、意义、种类、规则;

搜查的概念、意义、规则;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目的、规则;

鉴定的概念、分类、规则。

  

【标签】

侦查询问讯问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勘验搜查查封扣押鉴定

  

20200629_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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