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可以折算刑期:拘留、逮捕等。因为取保候审是限制人身自由,而可以折算的是剥夺人身自由的。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 人民法院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1、(2016-2-31)甲与邻居乙发生冲突致乙轻伤,甲被刑事拘留期间,甲的父亲代为与乙达成和解,公安机关决定对甲取保候审。关于甲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2】。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需要指出的是,取保候审只要求被取保受审人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而监视居住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居所,显然,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限制更为严格。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3)有2点取保没有:其一,即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其二,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2、(2010年多选第68题)关于被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必要时,也可以由办案部门负责执行,派出所或者其他部门协助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核实被监视居住人身份、住处或者居所等情况后执行。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仅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2. **限制人身自由、剥夺人身自由。通论认为监视居住是剥夺,实际是折中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所谓重大嫌疑分子,则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之人,理论上一般称之为“准”现行犯,例如,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 注意:其中只有(4)(5)这两种情况检察机关才可以在自侦案件中适用拘留。
(1)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
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24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A.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如果是现行犯被拘留,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其所在的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报告;因为其他原因需要拘留的,应当报请人大常委或者主席团许可。
B.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采用刑事拘留时,要报外事部门审批。
C.对外国留学生采用拘留时,在征求地方外事办公室和高教厅、局意见后,报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审批。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拘留,刑事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和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间的总和。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结、多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致30日。检察院应在接到公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最长37日)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内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3日。(最长17日)
【附件】
监视居住的概念、适用条件、义务、程序、期限、方式、刑期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