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吸收合并(兼并/吞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C.新设合并: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D.公司合并、分立后,各方的债券、债务,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继。
e.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散公司,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f.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以下列事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g.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a.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b.如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d.清算组应当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并证明。
e.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对股东分配。
1. 法定补偿金:主要是因公司解散造成与职工所签劳动合同的提前解除,依据有关劳动法规定,给予职工一次性的赔偿金额。
f.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