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200609,国际私法学-莫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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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法条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七条]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2)《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3)《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教材课本《国际私法(第五版)》P290

一、不当得利

1、概念

1)不当得利:不得当而获得利益。

2)凡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遭受损害而自己获得的利益称为不当得利。

1. 打官司要知道对方身份信息,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只知道名字很难打。可以通过公告送达。有两个证据:对账单、送货单。对账单有问题,自己内部的对账单没有对方签名确认,证据有缺陷。被告公司找不到,起诉状副本送到法人代表个人,而不是送到公司。提醒同学:以后打官司需要注意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2、对于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有各种不同的主张:

1)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法(即原因事实发生地法);

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3)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

4)适用法院地法;

5)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6)引入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二、无因管理

1、概念

1)无因管理:没有依据(法定依据、约定依据)对他人的财产进行管理。

2)无因管理(又称为“无委托的事务管理”):是指既未受委托,又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因而支出的劳务或费用,依法有权请求他人支付。其中债权人称为“管理人”,债务人称“本人”。

2、对无因管理准据法的选择,有各种不同的主张:

1)适用事务管理地法;

2)适用本人的住所地法;

3)适用原委托合同的准据法;

4)引入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第十三章:海事国际私法的几个问题

1. 海商法属于商法领域,商法包括六大法: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海商法。

2. 意思自治与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 适用船旗国法: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船舶抵押权;同一国籍的船舶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4.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

5. 适用法院地法:船舶优先权;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6. 适用理算地法:共同海损理算。

7. 今年受疫情影响,很多企业破产,破产法很重要。

  

  

第四编:婚姻家庭与继承

第九讲:涉外婚姻家庭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

法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1. 结婚条件:共居地法→共国法→婚姻缔结地法。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1. 结婚手续:婚姻缔结地法/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

[第二十三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1. 夫妻人身关系:共居地法→共国法。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1. 夫妻财产关系:意思自治(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共居地法→共国法。

[第二十五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1. 父母子女关系:共居地法→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中保护弱者权益的法。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1. 协议离婚:意思自治(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共居地法→共国法→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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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总结】

不当得利的概念、主张;

无因管理的概念、主张;

海事国际私法的几个问题;

涉外婚姻家庭继承法律适用的法条。

  

【标签】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海商法婚姻法继承

  

20200609_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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