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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笔记】20200608,商法学-王宁

【课堂笔记】20200608,商法学-王宁

  

七、股份有限公司

1、概念

  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股份有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 关键在于股份。

  

2、特征/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的主要区别

1)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而有限公司则无。

2)规模更大,设立要求更高。

3)设立程序更为复杂。

4)资合公司与两合公司之别。

1. 规模越来越大,当然要求更高,程序更复杂。

2. 股份公司有没有人合?

3. 万科公司曾出现资合人合问题,如何看待股份公司的人合问题?股份公司的人合问题:股份公司虽然是资合为主但是也有人合。万科创始人——王石,中国企业风云人物,有传奇故事。万科属于地方级别的国企。万科发展越来越厉害,但是出现人合错误,没有在很好时候对股权作出控制或者股权变更。公司的管理层在董事会,但是最大决策权给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王石没有重视这个问题,很多年的隐患埋下了。前面少的时候错过了,后来发展大了没有财力买下股权。出现大财团,大量买入万科股份之后,借助万科管理层成为万科大老板,召开股东会将王石赶走。王石因为股权太少了,发动舆论力量,来对抗这些外面来的大老板大财团。内部混乱不堪,员工,业绩受到重大影响。后来万科停牌了,再后来万科复牌,问题没有解决继续斗,万科停牌,有一个公司,恒大老总许家印杀过来,买入很多万科股票,万科复牌。王石到达退休年龄,将管理权留给郁亮,万科慢慢平息下来,整整乱了一年以上,一个大公司乱这么久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从中国的老大变到后面,恒大和碧桂园跑到前面,万科有很大损失,加上国家对房地产的调控,防范畸形发展。万科的这个案例给我们很多启示。股份公司的人合问题也很重要,否则影响公司经营。作为公司老总本人,也要注意性格等方面的问题,也会影响公司的人合问题,万科案例有严重教训。

  

3、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五百万元(取消了)。

1. 取消原因:降低门槛,促进创业。

3)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有限公司的规定;

4)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规定;

5)制定公司章程;

6)有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

7)有公司住所。

  

4、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

① 概念

  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② 发起人

A.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B.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在公司设立中的权利和义务。

1. 为什么有人数要求?住所与国籍什么关系?不允许有一人的股份公司的存在,这是主要原因,有的其他地方有,中国没有。

2. 为什么没有一人股份公司?滥用有限责任的问题,剥夺有限责任来承担无限责任的后果,来保障债权人债务。(→剥洋葱→)规模更大的股份公司,承担的债务更大,债权风险更大。所以股份公司有更大的债务风险。(→剥洋葱→)一人公司的债务风险很高,股份公司也高,但是一人公司更高,老板就一人,股东唯一,更容易滥用权利,乱用钱。(→剥洋葱→)股份公司经常协调股东之间的意见和保密,导致刺破公司面纱,承担连带责任。在一人公司的债务风险上,做合理控制,把风险往下压,触动一人公司本身的核心特性,肯定不行,因为一人是原则,但可以动规模,规模越小,借钱越少,风险越低,压规模。(→剥洋葱→)股份公司的规模更大,要压规模,选择规模更小的形式——有限公司。选择一人有限公司主要是为了控制风险,而不是股份公司。所以在中国没有一人股份公司。

3. 一人有限公司为什么没有非法人组织的股东类型?非法人组织一般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如果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混合会出现混乱局面,这是相当复杂的问题,相当麻烦不好解决,预测困境,那么需要简化,不要把合伙企业拿过来,所以把非法人组织(主要是合伙企业)排除了。

4. 人数为什么有上限要求?规模太大,内部产生复杂混乱,外部对于国家政府不好管理,影响国家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5. 住所有两个产生的标准?1、客观标准:稳定居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2、主观标准:具有稳定长期居住的意愿。举例:某位外国老人,在中国住了3年,但是在中国住是因为看精神病,他本身并不想在中国住。他不具有主观意愿,没有主观条件,所以不算在中国有居所。

  

③ 出资

A.发起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为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B.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取消了)

1. 取消原因:方便投资,降低门槛,促进创业。

C.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1. 原因?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获得新投资,防范非法集资。主要防范对外欺诈风险的问题。

  

2)募集设立

① 概念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或者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② 出资

A.募集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为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1. 原因?为什么是实收,而不是认缴实缴?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一样,都是公司创业方式,但是发起设立不需要一次性到位,主要是解决投资困难的补充。(→剥洋葱→)理论上已经解决投资困难,还需要继续给优惠呢,需要锦上添花吗?不需要给优惠,不需要再来锦上添花,法律是为了雪中送炭而不是为了锦上添花。所以认缴认购不用给优惠,所以到此为止,不需要认缴认购。

B.募集设立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法律可以另有规定。

1. 设置最低限额原因:防范欺诈。

C.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D.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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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总结】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特征、设立条件、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的区别;

股份公司的人合问题。

  

【标签】

股份公司人合发起人募集

  

20200608_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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