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颖性的含义新法:(防止将已经进入公有领域技术批准为专利)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禁止重复授权和先申请原则)
4、旧法:《专利法》第22条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的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
申请日 (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不包括申请日当天)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为现有技术。
应当注意的是,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由于公众不能得知,不属于现有技术。
1. 例如:街上的行人、公共图书馆的读者、听课的学生、报告会的听众
② 对申请人、发明人依法有保密义务的人(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专利代理人)
(3)技术内容为公众所知——在申请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
在专利法中,公开有其确定含义。一项技术已经公开,即该项技术已经脱离了秘密状态。也即任何非特定主体只要对这项技术有兴趣,就不需要采用任何特殊手段便可以轻易获得该项技术的全部内容。可见公开是一种状态,对于是否引起了公开的结果,并不会对公开的判断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总之,如果一项产品或方法的发明创造以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或其他方式公开为公众所知,则该产品或方法便成为公知技术,其后的同样技术的产品或方法就不再具有新颖性,不可能获得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
主要是指口头公开等。例如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电视、电影等能够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的方式。
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以其发生之日为公开日。公众可接收的广播、电视或电影的报道,以其播放日为公开日。
是以全世界范围为标准来确定某项技术是否已经成为公知技术。法国、英联邦国家及欧洲专利公约均采用这种标准。根据该地域标准,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标准以前在全世界范围内未被公开,才具有新颖性,被称为绝对新颖性。
这种标准以本国主权范围为标准来确定某项技术是否已经成为公知技术。澳大利亚、希腊采用了这一标准。根据该地域标准,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标准以前未在本国范围内公开过,便具有新颖性,被称为相对新颖性。
是指采用世界性地域标准和本国地域标准相结合的方式。一般来说混合地域标准的做法是:对出版物公开,采用世界性地域标准;而对使用公开和其他形式的公开则采用本国地域标准。
③ 第三种做法是以申请日作为标准,如联邦德国、英国、法国等西欧国家。p182
但我国《专利法》对此问题给予了特殊的规定,在第24条中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③ 三是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专利法对该种情况给予了六个月不丧失新颖性的优惠期。
展出展品的行为、在展览会上发行的与展品有关的出版物所公开的发明创造都可享受宽限期(首次!)
在展览会上发行的介绍展品的出版物所公开的发明创造可以享受专利法宽限期(首次!) (在外国举办的展览会上展出的展品不构成现有技术)
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展品除了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
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国务院各部委或全国性学会委托或者以其名义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在后者所述的会议上的公开导致丧失新颖性,除非这些会议本身有保密约定。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会议上首次发表(包括口头报告和书面论文)发明创造,才能享受宽限期。
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申请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后造成的公开
被公开的发明创造内容必须直接或者间接来自申请人(申请人是单位的,必须来自该单位)
泄露人不能是申请人本人(但可以是发明人、设计人或任何第三人)
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展览会展出日期、地点、展览会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展出的日期、形式和内容。
应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会议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出具并加盖公章
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会议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发表的日期、形式和内容。
我国专利法中对于创造性的含义在新法《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中作了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要判断创造性,不仅要考虑发明技术所要解决方案本身的实质性特点,而且要考虑发明的目的和效果,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实践中常将下列几点作为衡量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的标准:
(1)判断创造性的主体应为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
2. 考虑其他几个因素:是否已经实施、是否在商业上取得成功等。
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④ 根据解决问题的需要,可以获知相关领域的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我国新法《专利法》第22条第4款中将实用性定义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实用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必须能够在产业中制造或使用。二是必须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这种权利冲突:是指授予专利权的某一类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该类产品上已经存在的受法律保护的其他在先权利完全相同。
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是指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③ 《专利法》第2条第3款将外观设计定义为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这又赋予了外观设计专利另外一个属性:即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还要具备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特点。